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20號
KSDM,97,附民,20,200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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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連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173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依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於被告因本案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而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現因本
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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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