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連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173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依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於被告因本案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而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現因本
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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