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四八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廷銅
訴訟代理人 王雪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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