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53號
原 告 黃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杰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