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6年度,53號
PCEV,106,板簡調,53,2017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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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53號
原   告 黃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杰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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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