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甲○堃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 額新臺幣10,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 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聲請將具 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