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76號
KSDM,97,交聲,76,200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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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7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
所96年12月1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裁字第裁80-BH000
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 服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 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足證聲明異議以受處分人為限 。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為高鈺興業有限公司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 區監理所96年12月12日高監自裁字第裁80-BH0000000號裁決 書附卷可證,足證異議人並非受處分人,無提起本件異議之 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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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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