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6年度,53號
PCEV,106,板簡調,53,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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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53號
原   告 黃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杰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足以認定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價額之資料,
  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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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