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53號原 告 黃仕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杰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告應提出足以認定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價額之資料, 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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