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龍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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