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綠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燕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壹佰零陸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伍仟柒佰零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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