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230號
TYDV,91,補,230,200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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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綠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燕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壹佰零陸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伍仟柒佰零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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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