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986號
TYDV,91,聲,986,200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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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六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石桂崇
  即 債權人 章致一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五一六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債權人如不於假扣押之法院所命之一定期間內起訴,債務人固得聲請 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惟所謂起訴不以債權人提起之給付之訴為限。 如債權人已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既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不得聲 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章致一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五一六六號假扣押事 件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經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 票款債權,請求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依督 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即聲請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八三 二五號受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前開支付命令卷宗查核無訛,則依首揭說明 ,相對人既已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聲請人聲請相 對人應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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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