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臺洋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全七字第九二四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承攬報酬請求之強 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 度全字第九二四五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假扣押卷宗審閱 屬實,而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對聲請人起訴,則聲請人聲請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