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65號
TCDV,106,司促,15865,201706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6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葉榮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榮松於民國095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0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 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
    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
    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
    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
    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
    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91910元整,及自民國095
    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0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 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
     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