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6年度,800號
KSDM,96,交聲,800,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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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800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
異 議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於96年8 月20日
所為之處分(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 駕駛車號5651-XA 號之自用小客貨車,而有附表所示裁決書 所示違規之事實,因而予以裁罰。
二、異議意旨略謂:本件為警舉發違規時之汽車駕駛人,並非異 議人,而係薛志敏偽造異議人甲○○名義購買上開車輛,實 際使用人係薛志敏,對於所舉發之違規情節,異議人均不知 情,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 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 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 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 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為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文所揭示,準此,行政罰之處罰要件 ,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四、查本件係以汽車駕駛人闖紅燈或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其超速行為違規者,因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 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之規定,對汽車所有 人即異議人逕行舉發處罰。惟揆諸前揭釋字第275 號解釋意 旨,對於交通違規事實之造成,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條 件,始得據以處罰車輛所有人,亦即,裁罰機關於逕行舉發 時,必須有事證理由認定車輛所有人對於違規事實之肇致或 交通義務之違反,具有可歸責之事由,始可裁罰車輛所有人 甚明,況逕行舉發,舉發單位誤判車輛車號等特徵之風險較 高,亦存在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根本無涉之情形,裁罰機關 尤應慎重為之,以確保行政罰之正確行使。
五、本件異議人指稱薛志敏欲購買汽車充作施做工程之交通工具 使用,又因契約當事人人數不足,乃藉身為合夥人而持有古 瑞富工程行甲○○印章之便,為遂其順利購車之目的,基 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 犯意,未經古瑞富工程行甲○○同意,即以古瑞富工程行甲 ○○擔任買受人,自任連帶保證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



方式,向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購買車 號5651-XA 號及ZY-7912 號自小客貨車各1 輛,而分別於民 國94年6 月14日及同年7 月29日,在薛志敏之高雄市楠梓區 ○○○路1747巷86弄10號4 樓住處,連續於車號5651-XA 號 及ZY-7912 號自小客貨車附條件買賣合約書「乙方」、「丙 方」、「對保簽章」欄及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書( 下稱附條件買賣設定書)「債務人」欄,偽造「甲○○」署 名,並盜用「古瑞富工程行」及「甲○○」印章蓋於其上, 而偽造上開文書,購買上開車輛,且薛志敏業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貳年確定之事實,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書 在卷可稽。是本件異議人甲○○顯係遭薛志敏冒用身分,而 非車號5651-XA 號之真正汽車所有人。
六、綜上,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遽予對異議人裁罰,顯均有 未洽,本件之異議為有理由,如附件所示之處分應均予撤銷 ,另均諭知異議人不罰。至本件實際汽車駕駛人薛志敏是否 涉有違規行為,應由原處分機關另行詳查處分,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正彬附表(96年度交聲字第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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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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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市府交裁字第32-BC0000000號│95年10月26日15時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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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市府交裁字第32-BC0000000號│95年10月11日17時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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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市府交裁字第32-NJ0000000號│95年9 月16日07時3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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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市府交裁字第32-BX0000000號│95年9 月4 日07時3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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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市府交裁字第32-NC0000000號│95年5 月15日13時4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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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市府交裁字第32-IA0000000號│95年2 月3 日22時5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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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市府交裁字第32-BA0000000號│95年1 月1 日14時0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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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高市府交裁字第32-VA0000000號│94年12月24日10時3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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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市府交裁字第32-NJ0000000號│94年11月15日21時5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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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市府交裁字第32-VA0000000號│94年10月15日07時4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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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市府交裁字第32-VA0000000號│94年10月5 日18時5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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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