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5年度,69號
KSDM,95,自,69,2008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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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69號
自 訴 人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蘇瑛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95年度自字
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51 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之民事法律 關係為斷,經於民國96年4 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案件程序 終結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 度上字第151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本院於調得與本件相關之民事卷宗後,另行擇期通知開庭。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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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