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減字,97年度,69號
KSHM,97,聲減,69,200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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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 月間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6 年度上易字第109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緝字第176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項 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忠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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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