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癸○浴 癸○用 癸○森 癸○落 癸○琳 癸○謹 癸○皋 甲○○ 丁○○ 袁明信 丑○○ 一樓 丙○○ 住桃 辛○○ 住桃 乙○○ 住桃 未○○○ 住桃 子○○ 住桃 庚○○ 住台 辰○○ 住桃 卯○○ 住台 巳○○ 住桃 寅○○ 住桃 癸○照 住桃 癸○后 住桃 癸○宗 住桃 癸○展 住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壬○○ 住桃 戊○○ 住桃 癸○埊 住桃 己○○ 住桃 台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午○○ 住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二、原告起訴固據本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七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十二萬八千四百元 ,惟依實際測量後原告確定聲明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三千四百十四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十一萬三千八百元,折合新台幣三 十四萬一千四百元,扣除已繳部分,尚不足新台幣二十一萬三千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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