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CHAL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CHALARDLAEM WINAI)因搬運贓物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理 由
受刑人甲○○ (CHALARDLAEM WINAI)因搬運贓物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蕙梅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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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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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搬運贓物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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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8 年,並於刑之執行│
│ │刑1 月又15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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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2 月2 日 │94年6 月間至95年2 月春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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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年│機 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度及案├────┼─────────────┼─────────────┤
│號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4637號 │95年度偵字第66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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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實審 ├────┼─────────────┼─────────────┤
│ │案 號 │95年度簡字第193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6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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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95年4 月4 日 │96年8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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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5年度簡字第1936號 │96年度台上字第583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6年5 月28日 │96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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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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