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2566號
KSHM,96,上訴,2566,200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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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6年度訴字第3965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 月後,於民國96年12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余忠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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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