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信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董念臺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明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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