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222號
TYDM,91,附民,222,200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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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信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董念臺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明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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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信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