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柿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零捌佰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柿娘於民國100年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074563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6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18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731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84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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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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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郭柿娘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43512│6705707456│05月 19日 │ │九九 │
│ │元 │3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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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郭柿娘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51751│6705707456│05月 19日 │ │九九 │
│ │元 │3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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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郭柿娘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24848│6705707456│05月 19日 │ │九九 │
│ │元 │3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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