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 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 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 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 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之罪 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 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視 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3、4之罪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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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
│罪 名│ 施用 │管制條例持有│ 販賣 │ 販賣 │
│ │ │手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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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5年│
│ │月 │ │,褫奪公權7 │,褫奪公權7 │
│ │ │ │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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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年7│有期徒刑4月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
│刑期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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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自83年11月底│自82年底某日│84年1月13日 │自84年1月11 │
│ │某日起至84年│起至84年1月 │及84年1月16 │日起至84年1 │
│ │1月16日止 │16日止 │日 │月1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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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台中地檢84年│台中地檢84年│台中地檢84年│台中地檢84年│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613│度偵字第1613│度偵字第1613│度偵字第1847│
│ │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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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84年上重訴字│84年上重訴字│85年上重更(│86年上訴字第│
│實│ │第25號 │第25號 │一)字第12號│314號 │
│審├────┼──────┼──────┼──────┼──────┤
│ │判決日期│84.12.20 │84.12.20 │85.05.22 │86.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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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84年上重訴字│84年上重訴字│85年上重更(│86年上訴字第│
│判│ │第25號 │第25號 │一)字第12號│314號 │
│決├────┼──────┼──────┼──────┼──────┤
│ │判決確定│84.12.20 │84.12.20 │85.05.22 │86.08.12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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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修正前槍砲彈│87.05.20修正│87.05.20修正│
│ │第9條第1項 │藥刀械管制條│公布前之肅清│公布前之肅清│
│ │ │例第10條第3 │煙毒條例第5 │煙毒條例第5 │
│ │ │項 │條第1項 │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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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罪犯減│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第3條第1項第│第3條第1項第│
│刑條例 │段 │段 │7款 │7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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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3 │ │ │ │
│備註 │、4號四罪係 │ │ │ │
│ │數罪併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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