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58號
抗 告 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
年12月12日減刑裁定(96年聲減字第1766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就附表編號 4至7所列之犯罪聲請減刑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如附表編 號4至7所示各罪之刑,均減為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 第1項之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 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 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可知「執行已完畢者」,不在減 刑之列。聲請人固就如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聲請減刑,惟查 如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均早於聲請人96年11月26日具狀向本 院聲請減刑日前之96年11月20日即已執行完畢,除有上開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外,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執更振字第472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一份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1頁),另如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與聲請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列之罪間,並無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 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因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 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復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合併為有期徒刑二年八月 ,於臺中監獄執行中,依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取責任分數,然 抗告人依法取需二年八月有期徒刑之責任分數,目前尚未執 完刑期應可確定。㈡依最高法院88年7月20日第四次刑庭會 議決議之意旨,抗告人亦屬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豈可視抗 告人已執行完畢。㈢抗告人曾於96年7月27日遞交聲請狀, 卻久久才回覆需自行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減刑,抗告人不諳 法律,是以延宕聲請。㈣減刑立法之意,乃惠澤囚徒,其法 定日應以96年7月16日為基準,否則若不諳法律不知自己聲 請減刑,豈不違減刑美意,爰提出抗告以保權益。三、經查:
①、按被告所犯之數罪,如不符合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而由檢察官分別簽發指揮書接續執行者,該數罪是否執行
完畢,係以各罪是否執行完畢為準,並非以該數罪合計之刑 全部執行完畢為斷(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判決參照 ),又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 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 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堪認 「執行已完畢者」,不在減刑之列。除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 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僅因檢察官未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而接續執行之情形,法院對於其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應 予准許外,凡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併合執行(接續執行) 之案件,已執行完畢部分,其減刑之聲請即不應准許(96年 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三次刑事庭庭長會議中華民國96 年 減刑條例法律問題㈢決議參照)。
②、本件抗告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3所列日期分別犯附表所示 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222號、95年度 訴字第1822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列之刑,並 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於96年11月20日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執更振字第472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一紙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21頁)。抗告人具狀就附表編號1至3所列之 刑聲請減刑,原審法院於96年11月26日始受理,該等案件業 已執行完畢不符減刑聲請之要件,縱使抗告人曾於96年7月2 7日向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遞交聲請狀,因並未向法院聲請 ,法院自無從審理,復因編號1部分與編號4至7部分不合數 罪併罰之要件,且已與編號2、3之罪定執行刑並執行完畢, 致編號1至3部分均無從與附表編號4至7部分再合併定應執行 刑,原審駁回其此部分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就附表編 號4至7部分減刑如附表4至7所示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核無不當,抗告人上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甲○○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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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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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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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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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4.12.20至95.04.05 │95.04.18 │94.06間某日至 │
│年 月 日 │ │ │ 95.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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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5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8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 │
│年 度 及 案 號 │字第1661號 │字第1971號 │字第19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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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95年度中簡字第1222號 │95年度訴字第1822號 │95年度訴字第182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5.05.16 │ 95.07.31 │ 95.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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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95年度中簡字第1222號 │95年度訴字第1822號 │95年度訴字第182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5.06.19 │ 95.08.28 │ 95.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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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防制條例第10條 │
│ │ │ 第1項 │ 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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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 │
│ │ 第6695號 │ 第9007號 │ 第90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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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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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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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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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10日21時許 │ 95年8月6日凌晨1時 │95年7月10日23、24 │95年8月6日凌晨1時 │
│年 月 日 │ │ 許 │ 時許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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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及 案 號 │ 第1092、1223號 │ 第1092、1223號 │ 第1092、1223號 │ 第1092、1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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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 │ 95年度訴字第807號 │ 95年度訴字第807號 │ 95年度訴字第807號 │ 95年度訴字第80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6.03.30 │ 96.03.30 │ 96.03.30 │ 96.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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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807號 │95年度訴字第807號 │95年度訴字第807號 │95年度訴字第80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6.04.30 │ 96.04.30 │ 96.04.30 │ 96.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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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1項 │ 第1項 │ 第2項 │ 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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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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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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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 │ 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 │ 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 │ 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 │
│ │ 第1486號 │ 第1486號 │ 第1486號 │ 第14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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