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36號
TCDV,106,司促,15836,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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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瑞芳於民國102年6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28440020043566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3 9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423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瑞芳 428│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5980 │4400200435│05月 19日  │      │       │
│  │元  │668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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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