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律師
蔡易紘律師
王乃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三七一九號、第三七二八號、第三八一六號、第三九五一
號、第四一一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四號、第二七五號、第
二七六號、第二七七號、第二七八號、第二七九號,移送併案辦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他字第八九一號、八十
九年他字第七五一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將原
判決關於丁○○、丙○○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其他之合
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等部分第二次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丙○○共同以不正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部分,均撤銷。
丁○○被訴圖利罪(含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及丙○○被訴部分,均無罪。
理 由
壹、本案公訴人對上訴人即被告丁○○(以下簡稱為被告丁○○ )尚未經判決確定部分、及對上訴人即被告丙○○(以下簡 稱為被告丙○○)部分之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職南 投縣縣長,綜理南投縣政,並就南投縣政府辦理之工程招( 開)標有主管或監督之責,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另 鄭素卿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起擔任南投縣縣長丁○○之機要 秘書,負責處理縣長交辦事項;陳明娟於八十七年二月間起 ,以南投縣政府行政室約僱人員身分借調南投縣縣長辦公室 擔任助理,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張漢堂原為南投縣政府建設 局建築管理課技士,現為城鄉發展局住宅課技士;白錫旼係 台灣區域發展研究院社區再造中心主任,與被告丁○○舊識
,於八十八年間經被告丁○○約聘擔任南投縣政府發展城鄉 新風貌總顧問。而戊○○(業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為丁○ ○好友,並係丁○○縣長選舉時之支持者(俗稱樁腳);被 告丙○○係英捷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英捷公司)之負 責人;王憲備因於八十六年間支持立法委員丁○○參選南投 縣縣長,而與時任丁○○助理之陳明娟認識,其後並曾擔任 丁○○成立之「新南投發展基金會」公關主任,八十八年十 二月間轉任「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久元公 司,設於高雄市○○○路一八○巷二號九樓之一)駐南投縣 業務代表:劉銘土為久元公司董事長;林得生為國軒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國軒公司)負責人;鄭國樑係和美 廣告公司總經理,於八十八年間經白錫旼推薦擔任南投縣政 府發展城鄉新風貌顧問;莊勝文係元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為元圃公司)負責人;以上七人平日均以承包公共 工程為業。
二、被告丁○○、丙○○有下列犯罪事實:
甲、虎山農場興建臨時辦公大樓等部分
(一)被告丁○○於八十八年九月中旬,在其南投縣縣長任內, 計劃與中台禪寺在南投縣中興新村舉辦「一九九九年南投 縣各界聯合千僧護國祈福消災大法會」及募捐,並約定法 會前置作業所需經費由南投縣政府先行墊付,俟法會結束 後,再從募得之款項中支付,由於縣府無前述預算,被告 丁○○乃請託友人戊○○(業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擔任 法會籌備會財務長,以便順利支付前置作業款。戊○○接 任財務長後,並已陸續支付前開費用新台幣(下同)五百 三十餘萬元,惟因南投縣境內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 生大地震之震災,致法會停辦無法募款,造成戊○○之損 失,事後被告丁○○乃向戊○○承諾,將從縣府發包之工 程中指定特定工程交其承包,以彌補虧損。戊○○即透過 縣長辦公室機要人員陳明娟轉知被告丁○○,爾後將以三 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三建公司)之名義承包 彭某指定之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八十九年二月間,南 投縣政府欲在虎山農場興建「臨時辦公大樓」(以下簡稱 為臨辦工程),並預計日後作為觀光大學之行政中心,預 算總金額為一億七千萬元,被告丁○○為使臨辦工程能迅 速發包,並於適用緊急命令期間內完成招標,乃當面指定 本工程由建築師賴世晃規劃設計,並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與縣府補辦設計發包之議價手續,同年三月十日簽約。而 被告丁○○亦早於八十九年三月初,即在其位於南投縣南 投市○○○路三十號縣長公館內,當面告訴戊○○及在場
之黃細朗(帝諾服飾行負責人,係被告丁○○縣長選舉時 之樁腳)二人,決定將臨辦工程交由戊○○承包、施作, 以彌補其為辦理前述法會所預支而未能墊還之款項,並指 示戊○○儘速先行進場整地。戊○○獲得被告丁○○承諾 後,隨於未辦理招商比價前,即以三建公司名義先行進場 開挖施作。賴世晃於本工程辦理發包前見此,曾在向被告 丁○○簡報本工程設計草圖時,當面向被告丁○○表示已 有人進行整地作業,惟被告丁○○未作任何處置。八十九 年三月十七日,本件臨辦工程承辦人即南投縣政府建設局 簡育民,於招標前先行簽請被告丁○○核判本工程係依「 正常採購程序」,抑或「依緊急命令辦理限制性招標」, 以便進行後續招標程序,然被告丁○○卻無視縣府秘書室 會簽:「是否適用緊急命令第四點規定之進行災區重建, 仍有向檢討分辦表之辦理機關查明之必要」,仍然批示工 程依緊急命令辦理限制性招標;另本件臨辦工程鑽探報告 完成後,簡育民復於三月二十三日簽呈載明:「本案工址 新建基地鄰車籠埔斷層,且屬山坡地,已經完成二孔之鑽 探報告顯示土質多屬粉泥層土壤,多種最不利於工程性質 集中於此,...尚未有水土保持之規劃設計」等意見, 交予被告丁○○核判,惟被告丁○○仍執意趕在三月二十 五日緊急命令截止前辦理限制性招標;且親批「由松陽、 高平、三建比價」。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管理中心(以下 簡稱公管中心)承辦人歐怡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 午接獲被告丁○○所批示之簽呈後,立即通知前述三家廠 商於翌(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前至縣府辦理比價。戊○○ 見此,擔心開標時間太近不及作業,乃至縣政府向公管中 心人員先行索取乙份工程標單,以便預擬欲填寫之估價金 額,公管中心則於當日(二十三日)晚間,始將三份標單 委由建築師賴世晃親至台中市○○路夜間郵局付郵投遞。 被告丙○○(黃細朗之外甥)因早自黃細朗處得知被告丁 ○○指定戊○○承攬本工程並已先行進場開挖整地,並與 被告丁○○有默契,將幫助戊○○圍標本工程,再於戊○ ○得標後,藉此達到仲介下包牟利之目的,故被告丙○○ 即約戊○○於取得空白標單後,將空白標單交其填寫,以 便完成圍標。次日(二十四日),被告丙○○將已填寫完 竣之三建公司標單交還戊○○。開標時,戊○○發現松揚 營造之標單亦係被告丙○○填寫,且該公司之押標金五百 萬元係由黃細朗提供,而三建公司之押標金五百萬元則由 戊○○出具(高平營造因未收到標單,致未參與比價), 最後三建公司在與無得標意圖之松揚公司經比價、減價後
,果順利以總價一億六千零五十萬元得標,並由不知情之 簡育民以三建公司名義與南投縣政府製作工程合約書經上 級核示後簽約。開標完成後,丁○○又向戊○○示意,需 與黃細朗、丙○○配合施作,下包廠商大部分由被告丙○ ○負責仲介,由被告丙○○向仲介之下包廠商索取工程款 百分之五作為陪標之不正利益。本件臨辦工程用地因位屬 山坡地,且開挖整地未能加強水土保持設施及防災系統, 致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分遭行政院農業水土保持局及臺灣 省政府函文糾正,並要求立即改善,且南投縣建設局亦要 求三建公司暫時停工,被告丁○○為彌補戊○○之損失, 即指示變更基地位置,並由簡育民於八十九年四月四日簽 呈,敘明「奉縣長指示本臨時辦公室新建地點將移本府後 側之停車場」,惟本簽文為建設局長簡學禮核閱後退回重 擬,簡育民乃另擬「建請將臨時辦公室新建地點移至本府 後側之停車場」之意見,並經被告丁○○核可。另本件臨 辦工程新設置地點,依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屬機五用地( 該址現為南投縣稅捐處新建之辦公大樓,南投縣都市計劃 委員會於審議稅捐處新建計劃時,有附帶條件:該處需保 留○.二公頃為市場用地,其餘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經 臺灣省都委會之決議),原係不得變更之停車場用地,被 告丁○○明知在縣都委會並未辦理通盤檢討變更前項決議 前,不得逕自將停車場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仍執意將本 工程移置於此;因變更施作地點,致本工程設計變更追加 工程金額四千八百萬元。被告丁○○所為,涉嫌圖利戊○ ○及被告丙○○二人逾一千萬元。
(二)因認被告丁○○上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 項第四款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另認被告丙 ○○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 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 。
乙、「南投縣巨型公園文化遊憩資訊中心」新建工程部分(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南投縣縣境發 生規模七.三級之大地震,行政院旋即發佈南投縣為災區 ,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頒布緊急命令,對於災區災後重 建公共工程之招標作業,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 及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採用限制性招標,得不適用 該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亦因九二一大地震後,南投縣各 項災後重建工程陸續展開,王憲備得知陳明娟轉任縣長辦 公室助理,對縣長核定比價廠商擁有極大建議權,即有意 透過陳明娟爭取承攬南投縣重建工程之機會。八十九年二
月間某日,王憲備即向陳明娟表示:其所任職之「久元公 司」和「國軒公司」(設於台中市○○區○○路二段二六 二號七樓之十一)二家廠商(互為股東關係,往來密切, 為關係企業)信譽良好,希望陳明娟能向被告丁○○推薦 ,若有適當工程可指定前述二家營造公司承作。陳明娟遂 依其之請託,將該二家公司名單送交被告丁○○,並表示 係由王憲備所推薦之廠商。因九二一震災期間,南投縣災 區適用緊急命令之規定,被告丁○○為繼續保有其較大之 指定廠商權利,規避將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緊急命令 屆期後,重大工程回歸政府採購法之招標規範,遂將一大 部份重建工程,趕在三月二十四日前辦理發包。嗣於同年 三月間,南投縣政府計畫室有意在南投縣國姓鄉福龜村興 建「南投縣巨型公園文化遊憩資訊中心」新建工程(以下 稱本工程),由建築師陳傳彥負責規劃,工程預算金額約 為二千萬元,且即將於三月二十四日(緊急命令截止日) 下午三時辦理發包。同年三月中旬左右,陳傳彥建築師將 規劃完成之三、四份預算書、工程圖說送交本工程計劃室 承辦人許光國,三月二十二日,許光國簽辦之執行發包公 文呈送至縣長辦公室,詎被告丁○○雖明知「於緊急命令 期間,災後重建工程雖然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 規定,不適用招標、決標之規定,但仍應不得指定事先謀 議共同圍標之特定廠商,作為限制性招標比價之廠商」, 及王憲備為其選舉樁腳,且透過陳明娟所建議指定之「久 元公司」及「國軒公司」均係王憲備一人所推薦,二者關 係密切,竟夥同陳明娟,共同意圖為王憲備與該二公司負 責人劉銘土、林得生不法之利益,於三月二十三日中午本 工程尚未批示指定比價廠商名單前,為避免因通知比價時 間(三月二十三日)與預定辦理開標時間(三月二十四日 ,緊急命令截止日)流程相差不到一天,時間差距太過急 迫,如依正常批示後通知比價廠商之招標流程,將使事先 已謀議為比價廠商之「國軒公司」及「久元公司」無法如 期參與投標,即先由不知情之許光國將其所保管之其中二 份工程圖說及預算書等發包標單資料送至縣長辦公室,復 由陳明娟以電話聯繫王憲備至其辦公室領取該二份空白標 單交給「久元公司」及「國軒公司」。同(二十三)日下 午五時左右,被告丁○○即利用其指定比價廠商之職權, 核定本工程之指定廠商為「久元公司」及「國軒公司」二 家。許光國則於被告丁○○將批示完成指定廠商之公文退 回計劃室後,隨即將本工程另二份之工程圖說資料轉交公 共工程管理中心辦理發包作業,並由該中心不知情之承辦
人歐怡彣、組長蔡明豐依正常流程備妥相關之標單後,於 同(二十三)日晚間九時許,託交許光國至台中市○○路 夜間郵局投遞,分別寄至高雄市、台中市前開二家公司。 而王憲備則將其於三月二十三日中午,已事先由陳明娟處 取得之二份空白標單,直接交給「國軒公司」業務人員劉 慧子帶回該公司,並於決定以該公司作為得標廠商後,再 由該公司負責人林得生指派經理吳金樹,同時填寫二家公 司之投標資料,將其中「久元公司」之估價單,隨意填寫 工程項目金額高達五千餘萬元,作為本工程之陪標廠商, 以保障「國軒公司」順利得標。嗣後王憲備再請「久元公 司」董事長劉銘土,指派副總經理林永茂,於三月二十四 日中午,攜帶該公司大、小印章,至南投市○○路BMW 汽車公司與王憲備、林得生、吳金樹碰面,由「久元公司 」作為形式上陪標之廠商,王憲備及林得生即在其等事先 填寫之「久元公司」投標資料上蓋章,再由林永茂與吳金 樹分持二家公司標函前往南投縣政府參與虛偽之形式比價 ,共同圍標本工程。比價結果由「國軒公司」以一千七百 九十六萬元得標,依一般公共工程利潤約為百分之十計算 ,圖利國軒公司金額達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
(二)因認被告丁○○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丙、「農村道路傢俱設施工程」等三件工程部分(一)八十八年間,白錫旼、鄭國樑、莊勝文等以「再造中心」 名義,受南投縣政府委託辦理「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 改善計畫國姓鄉福龜新農業園區」第一期工程規劃案,嗣 完成該規劃案,將規劃書交予南投縣政府農業局後,南投 縣政府再委由白錫旼推薦之「長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為長畇公司,負責人王薰萩,實際負責人張世穎)進 行該案細部設計,「長畇公司」完成該案八項部份工程細 部設計後,南投縣政府即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農業局農 會輔導課承辦人王金標簽辦「農村道路傢俱設施工程」( 發包金額四百九十萬元)、「新農村產業環境經營輔導改 善工程」(發包金額四百九十萬元)兩項工程發包,建設 局建築管理課張漢堂簽辦:「藝術大道國姓段廣告招牌更 新計畫工程」(發包金額三百七十五萬一千四百七十五元 )發包。上述三件工程,南投縣政府農業局、建設局於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移該府公管中心辦理發包時,被告 丁○○及白錫旼、鄭國樑、莊勝文等均明知有關工程招、 開標過程,本應以公平、公開、公正之方式為之,且八十 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有關工程發包依
據之法令,如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 須知」及附件,均規定主辦單位於開標時,如發現投標者 有串通圍標之情事,應當場宣佈廢標,並移送司法機關處 罰。其等卻基於共同偽造文書、圖利之犯意連絡,由白錫 旼於工程發包前,明確告知莊勝文、鄭國樑,該等工程將 指定莊勝文承作,由莊勝文、鄭國樑二人負責向廠商借牌 ,再將借牌廠商名單交予白錫旼轉交南投縣長丁○○,以 便於該等工程發包時,指定借牌廠商進行圍標虛偽比價。 莊勝文、鄭國樑二人,隨依白錫旼之指示,由莊勝文提供 其任負責人之「元圃公司」,並借用「沛森景觀設計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沛森公司,負責人吳榮華)、「 六藝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六藝公司】 ,負責人黃登祿)、「大丁園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 大丁公司,負責人郭秋蕊)、「瀚青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瀚青公司,負責人洪敏智)、「森宇景觀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宇公司,負責人簡克興 )、「雄獅油畫美術廣告公司」(以下簡稱雄獅公司,負 責人黃信雄)、「翰典廣告企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 典公司,負責人吳秋典)之公司牌照名單交予鄭國樑,而 鄭國樑再將該份名單連同其借牌之「巧品廣告事業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為巧品公司,負責人賴錩祿)等共計九家 廠商名單轉交白錫旼,再由白錫旼遞交予被告丁○○,期 於公管中心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簽辦前該三項工程招 標時,於「農村道路傢俱設施工程」指定瀚青、元圃及森 宇三家景觀工程公司參加形式比價,「新農村產業環境經 營輔導改善工程」指定沛森、六藝、大丁三家公司參加形 式比價,另「藝術大道國姓段廣告招牌更新計畫工程」則 指定巧品、雄獅及翰典等三家廣告公司形式比價。嗣南投 縣政府公管中心將前述工程標單寄送至該等指定廠商後, 莊勝文再向其已借牌之沛森、六藝、大丁、瀚青、森宇、 雄獅、翰典及巧品等公司索取公司牌照資料影本及工程標 單,要求該等借牌廠商於標單上加蓋公司大、小章後,再 由莊勝文及其公司職員填妥標單,將九家公司標單寄至南 投縣政府進行虛偽不實之圍標比價競標,使南投縣政府公 管中心陷於錯誤製作不實之招標紀錄開標決標,並由莊勝 文任負責人之「元圃公司」以四百二十五萬元標得「農村 道路傢俱設施工程」,由莊勝文借牌之「六藝公司」以三 百五十萬元標得「新農村產業環境經營輔導改善工程」, 由鄭國樑借牌之「巧品公司」以三百五十萬元標得「藝術
大道國姓段廣告招牌更新計畫工程」,前開三件工程實際 均由莊勝文主導圍標得標施作,依工程合約內利潤金額計 算,共圖利莊勝文七十九萬二千五百二十三元。(二)因認被告丁○○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三、公訴人並認被告丁○○上開三次圖利犯行,係基於概括之犯 意反覆而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 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貳、本案公訴人提起本案上開指訴之依據:
一、虎山農場興建臨時辦公大樓等部分
(一)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中旬,被告丁○○與中台禪寺計劃在中 興新村舉辦「一九九九年南投縣各界聯合千僧護國祈福消 災大法會」及募捐,並請託共同被告戊○○擔任法會籌備 會財務長,共同被告戊○○並已陸續支付前開費用五百三 十餘萬元等事實,有一九九九年南投縣各界聯合千僧護國 祈福消災大法會分錄帳影本一份(詳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 動組移送書所附證據第二十七部分)、共同被告戊○○之 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本票影本十四紙可證。
(二)嗣上開法會因九二一震災而停辦無法募款之事實,於八十 八年九月間係南投縣人民眾所皆知之事實,且該法會嗣並 未復辦,是證人戊○○受有前開損失自屬當然。(三)又上開「南投縣政府臨時辦工大樓興建大樓工程」於八十 九年三月六日始與建築師賴世晃完成議價,並於八十九年 三月十日簽約,至同年月中旬完成預算圖書後,南投縣建 築管理課技士簡育民乃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辦理「相關 作業擬定處理辦法」,並擬具「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 或「依緊急命令,不受相關法規限制,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一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招標,並邀請三家以上廠商 比價為原則」二辦法供被告丁○○核示,被告丁○○於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該簽呈上批示採後者,而南投縣政 府工務局承辦人員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接獲被告 丁○○親批簽呈核定工程底價,始立即通知前述三家廠商 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至縣政府辦理比價及完成招標 之事實,亦經證人即南投縣政府建設局局長簡學禮、技士 簡育民、歐怡汶、乙○○、黃慧如等於調查、偵查中證述 明確,並有南投縣政府函文賴世晃建築師委設議價相關公 文及開標資料、簡育民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簽呈影本、三 月二十三日簽稿、南投縣政府通知三家比價公文及開標資 料、南投縣政府建設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投縣建 管字第八九一00三二五號函(詳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
組移送書所附證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 十四部分)各一份在卷足證。然被告丁○○卻早於八十九 年三月六日前某日(即南投縣政府尚未收到同意撥用該筆 土地,及發包作業前),即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 路三十號之縣長公館內當面告訴共同被告戊○○及在場之 黃細朗「本工程決定交由你(指戊○○)承作,以彌補先 行墊付辦理法會損失之款項,要立即進場施作整地」等語 ,共同被告戊○○得知此情後,即找友人張信揚以「三建 公司」之名義先行至虎山農場(營盤口段)基地施工整地 等事實,亦經共同被告戊○○於歷次調查、偵查中供承屬 實,並與證人張信揚、簡育民、簡學禮所證相符,且有剪 報影本一份附卷可稽。綜合本點事證以觀,被告丁○○早 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南投縣政府臨時辦工大樓興建 大樓工程」發包前,即與共同被告戊○○等人已有以形式 招標程序,以使共同被告戊○○借牌圍標該工程,以圖利 共同被告戊○○及被告丙○○等人,否則,共同被告戊○ ○要無甘冒違法風險,擅於工程發包前,即借「三建公司 」名義自行鳩工整地之可能。
(四)再共同被告戊○○於八十九年二月間某日即將「三建公司 」之資料置於信封袋內,於信封上簽名後親自送至南投縣 政府辦公室,而由共同被告陳明娟轉知予被告丁○○。故 被告丁○○早知共同被告戊○○將借「三建公司」名義參 與南投縣之重建工程,惟被告丁○○除於八十九年三月六 日即私相授受「南投縣政府臨時辦工大樓興建大樓工程」 予共同被告戊○○承作外,更否定承辦人員對該工程採「 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意見,且明知被告丙○○將以 松陽、高平公司名義幫助共同被告戊○○圍標工程,其中 三建公司係由共同被告戊○○借牌而來,卻仍於八十九年 三月二十三日親批由「由松陽、高平、三建比價」等事實 ,亦據共同被告戊○○陳稱屬實,所述之借牌、轉交資料 等情,並與證人即「三建公司」負責人許志哲、共同被告 陳明娟、被告丙○○所述相符,且有南投縣政府通知三家 比價公文及開標資料一份可證,顯見被告丁○○確有故意 違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圖利有犯意聯絡之共同被告 戊○○、被告丙○○之積極意向及行為。倘再以此與前開 共同被告戊○○於工程未發包前即已先行進場整地互核, 益證被告丁○○確係以此工程圖利共同被告戊○○、被告 丙○○之意。
(五)按「投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之一
,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 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 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 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定有明文,今被告丁○○事先 以縣長職權私下授與被告戊○○得承攬特定工程,以彌補 損失,已有違法外,又已知共同被告戊○○係借「三建公 司」名義(即借牌)承攬工程,而被告丙○○將借取松陽 、高平公司名義與共同被告戊○○圍標工程之事實,卻仍 故意指定上開三家公司參與比價,事後得知共同被告戊○ ○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與工程投標並得標時,復未依規 定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而由共同被告戊○○ 順利取得工程施作,其有圖利特定人之積極犯意更臻明顯 。
(六)另除共同被告戊○○於歷次偵查中供述:因擔心開標時間 太近不及作業,乃當場向公管中心人員先行索取乙份工程 標單以便填寫估價金額,公管中心於當日晚將三份標單委 由建築師賴世晃親至台中英才夜間郵局付郵投遞。丙○○ (黃細朗之外甥)自黃細朗處得知丁○○指定我承攬本工 程並已先行進場開挖整地,乃幫助我圍標本工程。故丙○ ○約我於拿到空白標單後將空白標單交其填寫。次日丙○ ○將已填寫完竣之三建公司標單交還我,開標時我才發現 松楊營造之標單亦係丙○○所填寫,且該公司之押標金五 百萬元係由黃細朗提供,而三建公司之押標金五百萬元則 由我出具(高平營造因未收到標單致未參與比價),最後 我以三建公司名義得標....開標後,丁○○又向我示 意需與黃細朗、丙○○配合施作本工程,並於下包工程所 得利潤中優先給付五百餘萬元予我作為補償...下包廠 商大部分由丙○○負責仲介等語外,另:1.證人乙○○ 更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法務部調查 局中部機動組證稱:「丙○○早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前數日即親至我所負責之松陽公司,要求我提供公司執照 、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配合其參加比價 以圍標工程,我礙於情面只得答應,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四日前二、三日,我又接獲被告丙○○電話通知,表示 南投縣政府將寄標單給松陽公司,嗣果於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三日下午接獲南投縣政府寄達工程標單、估價單等相關 資料。於開標當日(即二十四日)上午十時許,我即攜帶 空白標單及上開資料、印章至南投市○○路一四二號六樓 (立衛營造有限公司之設立處)找丙○○,並將資料交予
丙○○收執,斯時,丙○○即另有一份「南投縣政府臨時 辦工大樓興建大樓工程」估價單、標單已填妥之資料,我 即在松陽公司之空白標單上比照丙○○所持工程估價單所 載高填少部分,其餘大部分及總額均由丙○○指示立衛營 造有限公司職員高填價額,最後松陽營造填寫之比價總額 為一億七千二百萬元」等語(詳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六七0 號卷第三五0至第三五三頁)。2.證人即松陽公司會計 黃慧如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在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機動組證稱:「丙○○約於今(八十九)年八、九月間 至松陽營造找我,告訴我最近會有司法單位前來調查本工 程案,要求我偽稱松陽營造係向南投縣中寮鄉民黃細朗調 借五百萬元作為本工程押標金,以便參加本工程投標比價 用,因丙○○係我友人,我遂將其所述寫在便條紙上」等 語,並有扣案之便條紙一張在卷可證(詳八十九年度他字 第六七0號卷二第三五四至第三五五頁,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機動組移送書附件證據六十七)。3.共同被告戊○○ 標得「南投縣政府臨時辦工大樓興建大樓工程」後,亦依 被告丁○○指示將部分下包工程交予被告丙○○,而由被 告丙○○引介李木村、董正炘、蔡景德、洪俊榮、林景鐘 等下包承攬工程施作,藉此賺取百分之五佣金等情,已據 證人李木村、董正炘、蔡景德、洪俊榮、林景鐘等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證稱 屬實(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五一號卷第五0至第六十 四頁),且與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在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機動組所供相符(詳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六七0 號卷二第七八至第八三頁)。由上開各點參照可得知: 1.被告丙○○早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前數日,即被告丁 ○○尚未於公文上指定比價廠商前,即知松陽公司為被告 丁○○指定為比價廠商,並知悉共同被告戊○○為內定得 標施作者。
2.被告丙○○早已拿取共同被告戊○○之空白標單等資料填 寫投標資料,並以之供本身所借之松陽公司參考,以之為 配合圍標根據。倘再參以被告丙○○以松陽公司名義前往 投標時,皆於比價之過程中,故意填載較被告戊○○所借 之三建公司價格為高,顯無得標之意,益足證其係共同圍 標者。
3.綜上說明,被告丁○○早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前,即與共 同被告戊○○、被告丙○○等人有「由戊○○借牌得標, 丙○○借牌幫助圍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已堪認 定。
(七)此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六日指揮上開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時,並於被告丁○ ○之助理即共同被告陳明娟之電腦中扣得管理工程發包之 資料中(詳南投縣調查站移送書附件十四),發現本件工 程之關係人欄中係記載「縣長指定」,而後述之「南投縣 巨型公園文化遊憩資訊中心」新建工程之關係人記載為「 憲」,經查證該「憲」字記載即為共同被告王憲備,為受 被告丁○○指示圍標工程之人,另各項災修工程之測設工 程,其關係人欄中之「德」字係代表主導樁腳圍標之共同 被告羅朝永。以前開各項互核,顯見被告丁○○深知每件 工程之內幕及圍標情事,惟為鞏固選舉樁腳及圖利特定對 象,仍主動主導圍標,或由共同被告吳政勳、羅朝永、白 錫旼等人出面主導圍標,更顯示共同被告戊○○能標得「 南投縣政府臨時辦工大樓興建大樓工程」,係因被告丁○ ○主導圍標所致,該工程為「縣長指定」。果再參以共同 被告陳明娟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 查站調查時供承:「該等扣押物編號9(即縣長指定比價 廠商工程名稱)、扣押物編號10(即測設工程)是縣長 批示後交下,由我將其中工程名稱、指定比價廠商等輸入 電腦,..該資料中「關係人1」、「關係人2」是縣長 丁○○在批示公文中夾便條紙書寫000、000姓名後 ,由我自行以關係人1、2輸入上開資料中,另我每隔一 段時間即會列印該等資料親自送交予縣長丁○○本人過目 。前述關係人上所載係指何人,我不知道,要問縣長才知 道」等語,而被告丁○○亦於歷次偵查中坦承:關係人欄 部分,確係其在批示公文中夾便條紙書寫姓名後,交予共 同被告陳明娟登載於電腦等情,益徵前情為真。(八)至被告丁○○之明知已因地震受損拆除之縣政府後側停車 場,依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屬機五用地(該址現為南投縣 稅捐處新建之辦公大樓,南投縣都市計劃委員會於審議稅 捐處新建計劃時有附帶條件:該處需保留零點二公頃為市 場用地,其餘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經臺灣省都委會之決 議),原係不得變更之停車場用地,惟卻在縣都委會並未 辦理通盤檢討變更前項決議,逕自指示將停車場用地變更 為機關用地,而將本工程移置於此,再變更施作地點將臨 時辦公大樓工程設計變更追加工程金額四千八百萬元,亦 經被告戊○○、證人簡學禮、簡育民等證述屬實,並有簡 育民八十九年四月四日、八日函稿乙份、簡育民八十九年 四月十日函稿影本乙份、南投縣政府通知賴世晃建築師更 改興建地點公文乙份、簡育民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簽稿
及六月十日、十三日會議紀錄乙份、南投縣政府工務局八 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十九投縣工築(造)字第三四三七 號建造執照乙份、簡育民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簽稿乙份、八 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臨時辦工大樓工程新增單價議價相關簽 呈資料乙份、簡育民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稿乙份、八 十九年九月七日工程新增單價議價相關簽呈資料乙份、簡 育民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簽稿乙份、上級單位要求南投縣政 府加強水土保持公文乙冊、南投縣政府臨時辦公大樓新建 工程預算書及單價分析表乙冊、三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標 單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資料乙冊、松楊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標單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資料乙冊、三建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營盤口段施工日誌乙冊、三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 塊厝段施工日誌乙冊、賴世晃建築師事務所營盤口段工程 監造日報表乙冊、賴世晃建築師事務所三塊厝段工程監造 日報表乙冊、第一次工程變更設計議價預算總表乙冊、第 一次工程變更設計議價預算書乙冊、三建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標單資料乙冊、工程決算書乙冊。 營盤口段地質鑽探工程報告書乙冊、三塊厝段地質鑽探工 程報告書乙冊、三塊厝段監造計書乙冊、第一次工程變更 設計工程議價調整書乙冊、第一次工程估驗款請款資料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