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抗 告 人 乙○○○ 住同上鄉
共 同
代 理 人 洪淑麗律師
曹志仁律師
抗告人與Days Health
Limited等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
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7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 抗告人即債務人就英國最高法院估費處所核定有關抗告人應 支付其訴訟費用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經聲請原法院以96年 度裁全字第 457號民事裁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抗告 人之財產於新臺幣 403,000,0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嗣相 對人於民國 (以下同)96年11月6日就其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 之債權向原法院對於抗告人提起准予強制執行外國判決之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約英鎊3,503,463元,以 64.5:1之匯率 ,折算新臺幣約為 225,973,385元,遠低於其假扣押裁定所 欲保全之請求,相對人僅就其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之 一部提起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求為命相對人就其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尚未起訴部分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裁定。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惟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 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 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再依債務人之聲 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可言。又最高法院82年度臺 抗字第564號、83年度臺抗字第46號、88年度臺抗字第240號 亦分別著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稱起訴,係指依 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 確定判決者而言。假扣押所保全者,為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 金錢請求之請求,因之凡聲請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原因事實
,與起訴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相同,即屬上開條項所稱之起 訴。」、「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所謂之起訴,係 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 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假扣押所保全者,為金錢之請求或得 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因之聲請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原因事 實,與起訴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相同,即屬上開條項所稱之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之起訴,係指依 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確定判決 者而言,債權人起訴所請求之事項,須與其聲請假扣押時, 依同法第525條第1項第2款所表明之請求相符,如起訴請求 之原因事實與原聲請保全之原因事實不相同,自不能認已就 其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等裁判意旨,可資參照。三、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抗告人即債務人就英 國最高法院估費處所核定抗告人應支付之訴訟費用等債權請 求之強制執行,聲請原法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 457號民事裁 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抗告人等之財產於新臺幣403, 00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嗣相對人亦已就其假扣押裁定 所欲保全之債權,向原法院對於抗告人等提起准予強制執行 外國判決之訴,業經原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 179號外國判 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事實,已據抗告人提出原法 院96年度裁全字第 45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相對人民事起訴 狀等影本在卷足憑;經原法院調閱原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45 7號民事假扣押事件案卷無訛,且有兩造間訴訟案件繫屬原 法院索引卡查詢表可參,抗告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實。
四、相對人於原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457號民事假扣押事件,其 聲請意旨略以:
(一)英國高等法院於西元2004年 1月29日作成判決,判命抗告人 等對於相對人應連帶賠償:㈠相對人英鎊10,235,144元(含 算至西元2004年1月29日止所生利息),及自西元2004年1月 29日起算至聲請人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判決利率即年利率8% 計算之利息。㈡相對人因本訴訟程序支付之所有訴訟費用。 及依民事訴訟規則,㈢應支付相對人英鎊 200萬元訴訟費用 暫付款及利息。
(二)嗣英國高等法院或上訴法院之判決或命令,以及與前開判決 或命令有關之英國高等法院命令判令抗告人應負擔訴訟費用 部分,已經英國高等法院所屬最高法院估費處於西元2007年 2月5日核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費用如下列五份「最終費用證明 」: ㈠就英國高等法院「 2月16日命令」命抗告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估費總計英鎊4,532,910.31元;及其中英鎊3,950,
444.31元部分應加計相對人支付相關費用當日起至西元2004 年1月29日前以基準利率加計1%計算之利息為英鎊94,099.08 元,並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8%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英鎊582,466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7年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8%計算之利息。惟上開估費 總計英鎊4,532,910.31元之訴訟費用係包括已終局確定之暫 付款命令英鎊2,000,000元。㈡就英國上訴法院「7月13日命 令」命抗告人應負擔申請上訴訴訟費用,抗告人應連帶給付 相對人訴訟費用計英鎊180,706.19元;及其中英鎊159,898. 47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4年 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英鎊 20,807.72元部分應加計自 西元200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㈢就英國高等法院Judge Wakerley「2004年7月23 日命令」 命抗告人應負擔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71章程序申請訴訟費用 ,抗告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計英鎊121,711.32元; 及其中英鎊107,755. 35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4年7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英鎊13,99 5.97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8%計算之利息。㈣就英國高等法院 Judge Gibbs「2004 年10月 7日命令」命聲請人應負擔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71章 程序之訴訟費用,聲請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計英鎊 22,834.73元;及其中英鎊 19,22 4.35元部分應加計自2004 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英鎊3,610.38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㈤就英國高等法院Judge Fiel -d「2005年 1月18日命令」命抗告人應負擔英國民事訴訟規 則第71章程序之訴訟費用,抗告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訴訟費 用計英鎊7,123.93元;及其中英鎊 5,272元部分應加計自西 元200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8%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英鎊1,851.93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7年2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三)依上述英國高等法院判決、命令及五份「最終費用證明」, 抗告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訴訟費用及加計利息如下,合計 已達(迄至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裁定時)英鎊18,717,223 .19 元:㈠損害賠償加計利息: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英鎊10,235 ,144 元(含算至西元2004年1月29日止所生利息),及自西 元2004年 1月29日起算至聲請人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判決利 率即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及加計利息:即上述 (二)所述㈠至㈤之金額及利息。
(四)相對人為保全對於抗告人之上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之前
已另行聲請原法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准予相 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抗告人之財產於新臺幣 804,000,000元 範圍內為假扣押,茲扣除上開已保全之債權新臺幣804,000, 000元後,尚有逾新臺幣403,000,000元之債權未獲保全,乃 聲請原法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 457號民事裁定准予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抗告人之財產於新臺幣 403,000,000萬元範圍 內為假扣押。
五、經查相對人於93年12月 7日對於抗告人提起外國法院確定判 決准予強制執行之訴,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為:㈠英鎊 10,235,144元並自西元2004年 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8%計算利息。㈡相對人墊付之英鎊 2,000,000元加計 自墊付之日起至西元2004年1月29日以基準利率 1%計算利息 ,並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8%計 算之利息;民國94年11月25日原法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 142 號為相對人勝訴判決,同年12月 8日原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 ,以94年度裁全字第2470號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後,於 抗告人之財產在新臺幣 804,000,000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抗告人對於原法院為其本案不利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由本院以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審理中;96年 2月27日原法 院又依相對人之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 457號裁定准予相 對人提供擔保後,於抗告人之財產在新臺幣 403,000,000元 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同年11月 6日對於抗告人提起外國法院 確定最終費用證明准予強制執行之訴,原法院以96年度重訴 字第 179號受理,其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為:㈠就英國 高等法院「 2月16日命令」命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估費 總計英鎊4,532,910.31元;及其中英鎊3,950,444.31元部分 應加計相對人支付相關費用當日起至西元2004年 1月29日前 以基準利率加計1%計算之利息為英鎊 94,099.08元,並自西 元2004年 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英鎊 582,466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7年2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惟上開估費總計英鎊4, 532,910.31元之訴訟費用係包括已終局確定之暫付款命令英 鎊2,000,000元。㈡就英國上訴法院「7月13日命令」命抗告 人應負擔申請上訴訴訟費用,抗告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訴訟 費用計英鎊180,706.19元;及其中英鎊159,898.47元部分應 加計自西元2004年 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英鎊20,807.72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7年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8%計算之利息。㈢就英國高 等法院Judge Wakerley「2004年 7月23日命令」命抗告人應 負擔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71章程序申請訴訟費用,抗告人應
連帶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計英鎊121,711.32元;及其中英鎊 107,755.35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4年 7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8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英鎊13,995.97元部分 應加計自西元200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 之利息。㈣就英國高等法院Judge Gibbs「2004年10月7日命 令」命聲請人應負擔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71章程序之訴訟費 用,聲請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計英鎊 22,834.73元 ;及其中英鎊19,224.35元部分應加計自2004年10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英鎊3,610.38元 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 計算之利息。㈤就英國高等法院Judge Field「2005年1月18 日命令」命抗告人應負擔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71章程序之訴 訟費用,抗告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計英鎊7,123.93 元;及其中英鎊5,272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5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英鎊1,851.93 元部分應加計自西元200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8%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有為抗告人所不爭執,且有民事起訴 狀、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2470號、96年度裁全字第 457號 之假扣押裁定 (本院卷第12至29頁、原審卷第7、8頁、本院 卷第71頁)足稽。
六、綜合上述,相對人於原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 142號請求准予 強制執行之金額為英鎊12,235,144元,截至96年 2月27日之 本息約為英鎊15,254,715.68元,9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請求 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為英鎊2,865,286.48元,截至97年1月2 3日之本息,約為英鎊3,086,345.29元,合計約為英鎊18,34 1,060.97元,以96年2月27日賣出匯率65.53折算新臺幣約為 1,201,889,725.65元;而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2470號、96 年度裁全字第 457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債權總額,為新臺 幣1,207,000,000元,參酌本案之訴訟期間以3年計,相對人 之本案訴訟所請求強制執行金額本息,應已逾越其兩度所保 全之債權額,且經斟酌相對人兩度所保全之原因事實,與其 本案訴訟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又無不符情事,參照最高法院 82年度臺抗字第 564號、83年度臺抗字第46號、88年度臺抗 字第 240號裁判意旨,尚難認相對人就原法院96年度裁全字 第 457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債權,尚未起訴;從而,原法院 駁回抗告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經核尚無違誤;抗告意 旨仍持陳詞,指摘原法院之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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