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85號
TPHV,96,聲,385,200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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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5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96年12月26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 38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茲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
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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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