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6年度,801號
TPHV,96,上易,801,200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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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之1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請求延期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 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  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2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1日具狀,略稱其法定代理 人甲○○患病休養,請求本院將9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 改期云云。然聲請狀未附任何診斷書,以往診斷書僅有門診 追蹤治療紀錄,難認甲○○無法出庭,況法定代理人縱自認 無法出庭,仍非不得委由他人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故本件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因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遲誤97年1月 22日言詞辯論期日,本件已視為合意停止,併此說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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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