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保險上更(一)字,95年度,16號
TPHV,95,保險上更(一),16,200801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盧柏岑律師
        許修豪律師
        蘇儀騰律師
  被 上 訴人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永和律師
        焦仁和律師
  上一人共同
  複代理人  韓鐘達律師
        林信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就「台灣南北高速鐵路幹線所有人
管控保險契約」第4頁「保險內容」第1條C款與E款所稱被保險
人之意義與區別,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1/1頁


參考資料
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