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徐方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
字第三五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
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廿三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