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134號
TPHM,97,上訴,134,200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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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徐方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
字第三五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
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廿三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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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