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二)字,97年度,64號
TPHM,97,上更(二),64,200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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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二)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自訴 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
九年度自字第一一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卅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然自訴人
尚未委任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限於本
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廿三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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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