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5185號
TPHM,96,上訴,5185,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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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18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另案於台北分監執行中)
       乙○○
            號1樓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吳茂榕律師
被   告  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市○○區○○街12號
            (現於台北戒治所戒治中)
       甲○○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62巷22號2樓
            (現於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粘舜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一0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廿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八0八三、八三七0、九六00號),提起上訴,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廿日下午三時卅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卅一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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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