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18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另案於台北分監執行中)
乙○○
號1樓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吳茂榕律師
被 告 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市○○區○○街12號
(現於台北戒治所戒治中)
甲○○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62巷22號2樓
(現於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粘舜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一0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廿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八0八三、八三七0、九六00號),提起上訴,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廿日下午三時卅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卅一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