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3796號
TPHM,96,上訴,3796,2008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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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中)
選任辯護人 溫惠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中)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 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月5日執行羈押,經第1 次延 長羈押後,其2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 年2月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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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