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6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4
選任辯護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
年度訴字第765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係男女朋友,渠等平日 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區○○街2段21巷35號4樓之4乙○○之 住處,均明知安非他命、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愷他命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所稱之第3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及持有,仍基於共同 販賣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第3級毒品愷他命之概括犯 意聯絡,自民國94年2月某日起至95年1月14日間,以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連續販 賣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第3級毒品愷安非他命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施用牟利,並販賣上開毒品於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小龍」、「阿國」、「小明」之人,由渠等 再轉賣予不特定人施用牟利,甲○○另於94年2月間某日,以 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在臺北縣三重市 中興橋附近之便利商店,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價格,販 賣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0.5公克予陳世杰。嗣為警向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核准對前揭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 於95年1月20日凌晨12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乙○○上 開住處查扣甲○○、乙○○所有之第2級毒品紙製毒品1張、 愷他命8顆以及帳冊3本等物品,因認被告2人共同連續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販賣第2級、第3級毒品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 年臺上字 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 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 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 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訊之被告甲○○、乙○○均堅決否認本 件起訴之事實,被告甲○○辯稱:伊比較愛玩,朋友很多, 已不記得曾經於電話中說些什麼,陳世杰曾向伊詢問毒品, 伊只提供朋友之電話,他們有無成交,伊不知道,扣案之帳 冊亦非販賣毒品之用,如朋友需要毒品,希望買到便宜的, 要伊代為詢問,伊需要的毒品是供自己施用,從未販賣毒品 等語。被告乙○○則辯稱:伊承認自己有施用毒品,但伊有 正常工作,沒有與甲○○販毒,綽號小明因自己要施用毒品 ,伊曾問甲○○是否有便宜毒品可以買到,伊從頭到尾未曾 販毒等語。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罪嫌,係以(一)附表一所 示通訊監察書、附表二之一、之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二 )扣案之第2級毒品紙製毒品1張、愷他命1顆以、帳冊3 本; (三)證人陳世杰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言;(四)行 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為主要證據。又附表 一所示電話之監聽,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准在案 ,經原審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監字第171號、94年 度聲監續字第200號、95年度聲監續字第5號卷宗核閱無誤, 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為之監聽;雖各該監聽之案由及涉 嫌觸犯法條均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惟經證 人即承辦本案之警員虞正華於偵查中證稱:本案查獲經過, 我們監聽主要對象是綽號「阿國」者,在監聽中發現綽號C ANDY的甲○○向「阿國」推銷他手上的安非他命,進而 擴線監聽甲○○等語(偵卷第109頁),於原審證稱:本案我 負責整個案子蒐集證據、搜索、移送,與小組一起偵辦,我 偵查中所述實在。我們當初先監聽綽號「阿國」,通話內容 發現「阿國」與CANDY女子有談到毒品的種類相關東西 ,我們檢具相關資料呈給檢察官聲請監聽。是先監聽「阿國 」,從「阿國」通話內容發現CANDY涉有毒品及槍砲案
件而聲請監聽。當初聲請是聲請「阿國」,我們懷疑他持有 槍砲,因此以現有資料聲請監聽,從監聽發現其他人有販毒 情形,再擴線監聽時向檢察官以涉及毒品、槍砲聲請監聽等 語(參原審96年1月17日審判筆錄第2至5頁),可知本案承辦 警員係經由對「阿國」監聽,發現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四條犯罪,始向檢察官聲請監聽,又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部分略),同條第3項販賣 第3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部分略), 均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之要件,堪認本案並無為規避修正前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所列案由限制,而故意以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罪名聲請監聽之情形。是附表 一所示通訊監察均為合法,堪予認定。惟查:(一)本件警 方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2人居住之臺北市○○區○○ 街2段21巷35號4樓之4搜索結果,僅發現搖頭丸8顆、毒品紙 製毒品1張、帳冊3本,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參原審 95年度聲搜字第145頁卷第55頁)。查扣之毒品搖頭丸8顆, 數量甚微,無法據以證明被告2人確有販賣第2級、第3級毒 品之行為,被告2人辯稱扣案毒品係自己施用等語,非不可 信。又扣案所謂之帳冊3本,要屬一般筆記本,內容大部分 為姓名、綽號、行動電話號碼,少部分有綽號、類同金錢數 字之記載,有扣案之帳冊附卷可按,觀其內容並非任何有關 販賣毒品之文字、訊息,亦無法作為證明被告2人販賣毒品 之證據;(二)觀諸卷附如附表二之一編號一、二、六、十 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以及附表二之二編號一 至四、七、八、十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二十至二二、二 六、二七、三三至三九、四四、四八、五四、六十之監察譯 文內容,顯與販賣毒品無關,不足為被告2人販賣毒品之證 明,詳如上開所示編號起訴書待證事項欄之說明。至於其餘 附表二之一、二之二編號所示監察譯文之內容,雖有被告2 人使用電話與人交談涉及疑似販賣毒品之行為,惟被告2人 於電話交談過後,是否確有販賣第1級、第2級毒品之實際行 動,無從得知,尚無法僅以該監察譯文證明被告2人販賣毒 品。況依上開監察譯文有關阿國或被告甲○○、乙○○與人 交談之內容,均使用代稱,並未明白言及安非他命、愷他命 毒品之買賣事宜,譯文中之刮號內文字,則屬警方自行加註 之臆測之詞。本件被告甲○○、乙○○是否確為毒品之販賣 人,抑或如其所辯僅係代友人向販毒者詢問價格?被告2人 向他人詢問毒品價格,是否參與販賣、牙保等行為?或根本
不是屬於毒品之買賣交易?縱有附表所示之監察譯文,仍令 人產生合理懷疑。而起訴書所指之「小龍」、「阿國」、「 小明」為何人?如何證明被告2人有販賣毒品予彼等?又販 賣予彼等之數量、價格、被告2人因此牟利若干?起訴書並 未舉出證據以資佐證;(三)證人陳世杰雖於警詢時證稱: 伊向綽號「糖糖」購買安非他命,供自己吸食,係以電話聯 絡,約在一定地方後上她的車子,在車內買毒品,「糖糖」 真實姓名不知道,只知道她與「小龍」合夥共同販賣毒品, 伊先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糖糖」聯絡,她都是開 一部黑色、來伊宅樓下,要伊上車,在車上交易;另有一次 跟「糖糖」調毒品,她約伊至三重市3段89、91號之樓下等 ,再帶伊搭電梯上10樓內,介紹一位綽號「虎強」的男子與 伊認識,表示安非他命都是向「虎強」拿的,當天「虎強」 拿安非他命給「糖糖」,「糖糖」再拿給伊等語(參偵查卷 第27頁、第28頁),嗣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知道一 位叫「糖糖」的,曾於94年2月間,在三重市中興橋附近的 7-11,向他以兩千元的價格買0.5公克安非他命,在車上給 伊的等語(偵查卷第116頁),惟徵諸證人陳世杰於警詢、 檢察官訊問兩次之供述,警詢中供述向「糖糖」購買毒品部 分,並未詳述購買時間、數量以及交易價格,其證詞內容不 夠具體,已不足據為認定被告甲○○販賣安非他命之直接證 據,而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雖指出向「糖糖」確切之時間、 地點、交易數量、價格,惟不論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時,證人 陳世杰均不能肯定「糖糖」即為被告甲○○,兩次供述向被 告甲○○購買之次數、地點亦不盡相同,是其證言可信度已 值懷疑。況證人陳世杰經原審借提到庭作證時,明白表示不 願意於原審法院中作證等語(參原審卷第92頁),其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詞,雖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供述,惟既未經被告 2 人進行交互詰問,無法經由當事人及辯護人之詰問辨明真 實,衡諸其證詞又不能明確指明所購買之人確為被告甲○○ ,自不能以其不確定之證詞,遽入人罪。至於附表一、二之 一、二之二所示之通訊監察書及其譯文係自94年11月8日起 至95年2月7日止,核與起訴書所指被告甲○○販賣予陳世杰 安非他命之時間(94年2月間某日)不符,亦無法作為證明 被告甲○○販賣安非他命之佐證,被告甲○○是否確有販賣 安非他命予陳世杰,仍存有合理懷疑;(四)至於行政院衛 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50001639號檢驗成績書(參 偵查卷第241頁、第242頁),至多僅能證明扣案之證物,屬 於第2級、第3級毒品,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從事販賣毒品之 事實。綜上各點,檢察官於本件所提之上開證據,均難以證
明被告2人確有販賣第2級、第3級毒品之行為,揆之上開法 律規定以及判例意旨,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四、原審未察,遽為被告2人有罪之判決,並予以論罪科刑,於 法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事實與理由認定不相適 合,判決理由不備,認定之事實與理由矛盾,對於被告乙○ ○持用之電話未予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等語,指 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為無理由,被告2人上訴,否認犯罪, 指摘原審有罪之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撤銷,並為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有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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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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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㈠電話號碼 │通訊監察期間 │通訊監察書文號 │
│ │㈡受監察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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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㈠0000000000 │94年11月8日至94年12月7│94年11月7日士檢宏聲監字 │
│ │㈡廖國榮 │日 │第000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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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㈠0000000000 │94年12月9日至95年1月6 │94年12月9日士檢宏聲監續 │
│ │㈡廖國榮 │日 │字第000200號 │
├──┼───────┼───────────┼────────────┤
│三 │㈠0000000000 │95年1月9日至95年2月7日│95年1月6日士檢宏聲監續字│
│ │㈡廖國榮 │ │第000005號 │
├──┼───────┼───────────┼────────────┤
│四 │㈠0000000000 │94年12月9日至95年1月6 │94年12月9日士檢宏聲監續 │
│ │㈡甲○○ │日 │字第000200號 │
├──┼───────┼───────────┼────────────┤
│五 │㈠0000000000 │95年1月9日至95年2月7日│95年1月6日士檢宏聲監續字│
│ │㈡甲○○ │ │第000005號 │
└──┴───────┴───────────┴────────────┘
┌────────────────────────────────────┐
│附表二之一:通訊監察譯文(監聽電話0000000000廖國榮,綽號阿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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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電話、通話│出或│譯文內容 │起訴書待證│
│ │時間(第二│入 │ │事項 │
│ │三五五號偵│ │ │ │
│ │卷譯文頁數│ │ │ │
│ │)及通話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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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000000000│出 │A:在家 │(本院按無│
│ │11月30日 │ │B:我剛打你怎麼沒接 │證據證明此│
│ │09時06分 │ │A:他們真的不需要了 │則譯文中「│
│ │(p.142) │ │B:他們現在找到了 │茶葉」確為│
│ │A:阿國 │ │A:找到就算了 │警方加註之│
│ │B:甲○○ │ │B:我想要說你之前不是說有人要處理「 │「大麻」,│
│ │ │ │ 茶葉」(大麻)? │此則譯文不│
│ │ │ │A:對 │作為不利於│
│ │ │ │B:多少錢 │被告甲○○│
│ │ │ │A:處理「茶葉」 │之證據。)│
│ │ │ │B:問到確定價錢 │ │
│ │ │ │A:那個算兩的嗎 │ │
│ │ │ │B:你看一整個多少、兩的多少 │ │
│ │ │ │A:我早上問 │ │
│ │ │ │B:拜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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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000000000│入 │A:喂 │同上 │
│ │11月30日 │ │B:有聽到嗎,你有問到「茶葉」嗎? │ │
│ │09時14分 │ │A:再一個小時 │ │
│ │(p.142) │ │B:那個你問我那個「小蛋糕」(指子彈 │ │
│ │A:阿國 │ │ )還要不要? │ │
│ │B:甲○○ │ │A:小蛋糕,你說狗子,應該不用 │ │
│ │ │ │B:好,拜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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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0000000000│入 │A:喂 │㈠阿國幫許│
│ │11月30日 │ │B:你有問嗎? │思琪問安非│
│ │22時44分 │ │A:他說一兩18 │他命價格(│
│ │(p.142) │ │B:你叫他去吃屎 │一兩十八萬│
│ │A:阿國 │ │A:好 │。 │
│ │B:甲○○ │ │B:11、12的你幫我問,那個你要東西嗎 │㈡甲○○與│
│ │ │ │ ? │阿國討論安│
│ │ │ │A:一樣7對不對? │非他命價格│
│ │ │ │B:你那邊有多少人? │及販賣給阿│
│ │ │ │A:好。5、6人,每天都打電話給我 │國轉售(一│
│ │ │ │B:這5、6個你先養 │克〈個〉五│
│ │ │ │A:對阿,我就先養 │千五百元,│
│ │ │ │B:對先養,他們的你一個我算5500,因 │分兩袋出售│
│ │ │ │ 為現在外面行情都是6000、6500 │,每袋三千│
│ │ │ │A:還有7000 │五百元、集│
│ │ │ │B:看你要怎麼出,你就分二代,0點5、0│資四萬元八│
│ │ │ │ 點5這樣子,比較好出去,就35,我要│‧五公克)│
│ │ │ │ 看到錢拿給你東西 │。 │
│ │ │ │A:好我知道 │㈢甲○○與│
│ │ │ │B:不要欠我 │小龍共同販│
│ │ │ │A:名義上欠我的,實際上欠我的 │賣安非他命│
│ │ │ │B:小龍跟你講 │,小龍負責│
│ │ │ │ │賣出及收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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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0000000000│入 │B:他敢不講,我是他董娘。 │同上 │
│ │11月30日 │ │A:他很拖殺,不爽快。 │ │
│ │22時44分 │ │B:他本來就是不爽快 │ │
│ │(p.143) │ │A:有不是欠一萬,一直催 │ │
│ │A:阿國 │ │B:因為我這邊的規矩是預防有些人朋友 │ │
│ │B:甲○○ │ │ 相欠一下,所以不管是誰一定要收現 │ │
│ │ │ │ 金。 │ │
│ │ │ │A:難怪才兩天就收,我叫他過來收 │ │
│ │ │ │B:我那時候跟他講,我一定要看到現金 │ │
│ │ │ │ ,避免發生 │ │
│ │ │ │A:那我去批貨也是拿現金去批貨就對了 │ │
│ │ │ │ ,55 │ │
│ │ │ │B:55 │ │
│ │ │ │A:進55,那我懂你意思,好 │ │
│ │ │ │B:你看要不要集資,即到四萬,拿四一 │ │
│ │ │ │ ,四一幾個,你知道嗎?8個半 │ │
│ │ │ │A:好,我集資到賺個小本生意 │ │
│ │ │ │B:這樣子也好,不然我為了你我跑來跑 │ │
│ │ │ │ 去 │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B:那你要養這些人,反正就是55給你 │ │
│ │ │ │A:集資到四一就拿8個半 │ │
│ │ │ │B:你養的那些人,絕對付的起,一半0點│ │
│ │ │ │ 5,他們絕對會花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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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0000000000│入 │A:喂,怎麼樣 │譯文內容以│
│ │12月01日 │ │B:然後呢? │「兩」為單│
│ │01時05分 │ │A:那通不是的電話,我朋友要褲子好像 │位,且提及│
│ │(p.143) │ │ 一次拿「一兩」的吧,我再向你報價 │「褲子」(│
│ │A:阿國 │ │ ,「達哥」那邊的 │愷他命之俗│
│ │B:甲○○ │ │B:他要買「達哥」東西 │稱),可知│
│ │ │ │A:不是,「達哥」那邊的人要問東西, │係阿國應「│
│ │ │ │ 問我這邊價錢,要不要出 │達哥」要求│
│ │ │ │B:拿多少,一整個嗎? │,向甲○○│
│ │ │ │A:五克十克或一兩 │調取愷他命│
│ │ │ │B:我幫你問 │(褲子)一│
│ │ │ │A:我現在問,我才剛接觸「這個」二個 │兩,甲○○│
│ │ │ │ 月,褲子有到六十五的 │允為詢問。│
│ │ │ │B:原的,確定 │ │
│ │ │ │A:確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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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0000000000│入 │B:喂我要找「呼一呼」 │(本院按薛│
│ │12月01日 │ │A:我在忙 │中光向阿國│
│ │10時36分 │ │B:...你拿的到「呼一呼」的藥嗎? │購毒品,惟│
│ │(p.144) │ │A:怎麼樣? │此則譯文不│
│ │A:阿國 │ │B:什麼怎麼樣? │足以證明薛│
│ │B:乙○○ │ │A:你沒有電話嗎? │中光販賣毒│
│ │ │ │B:我沒有電話 │品。) │
│ │ │ │A:我不是給你很多支電話 │ │
│ │ │ │B:不然「小凱」的電話你給我 │ │
│ │ │ │A:0000000000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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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0000000000│出 │A:喂凱哥怎麼樣? │譯文內容以│
│ │12月01日 │ │B:要多少? │兩為單位,│
│ │16時07分 │ │A:三兩 │且參以編號│
│ │(p.144) │ │B:一兩13 │八譯文內容│
│ │A:阿國 │ │A:可不可以13,13我才可以「加」 │,證明許思│
│ │B:凱哥 │ │B:真的沒辦法 │琪請阿國向│
│ │ │ │A:那135我有什麼賺頭 │「凱哥」等│
│ │ │ │B:好134 │人詢問安非│
│ │ │ │A:那我放我朋友呢? │他命價格,│
│ │ │ │B:我不知道怎麼拆,你報135拿到一克 │阿國向「凱│
│ │ │ │A:我原本跟他說13拿一克 │哥」詢問後│
│ │ │ │B:那沒辦法,13拿不到 │回報甲○○│
│ │ │ │A:好我跟他說,那個你有打給CANDY │。 │
│ │ │ │B:沒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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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0000000000│出 │A:好他說十三萬五 │同上 │
│ │12月01日 │ │B:他如果14的話,我這邊就無法接受, │ │
│ │19時21分 │ │ 所以我要你跟他講13,如果他給我13 │ │
│ │(p.145) │ │ ,你要抽的話,那13點5還要抽一克 │ │
│ │A:阿國 │ │A:他算13萬五就給我就好,你不要三 │ │
│ │B:甲○○ │ │B:什麼三 │ │
│ │ │ │A:三兩 │ │
│ │ │ │B:我現在要一 │ │
│ │ │ │A:一兩而已 │ │
│ │ │ │B:我不是要你問一兩12的,你問到了沒 │ │
│ │ │ │A:沒辦法,只問到13萬5 │ │
│ │ │ │B:那我就拿一,看有無更「軟」一點的 │ │
│ │ │ │ ,我現在給你「扣米兇」(抽佣) │ │
│ │ │ │A:好,我知道,那是誰跟他交貨,是錢 │ │
│ │ │ │ 拿給我還是 │ │
│ │ │ │B:我一定要試東西 │ │
│ │ │ │A:到時候,你們見面我跟你講,約哪裡 │ │
│ │ │ │ ,他人不錯 │ │
│ │ │ │B:我現在插撥等一下打給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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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0000000000│出 │B:你幫我問再軟一點的價錢 │同上 │
│ │12月01日 │ │A:再軟的,我目前只有這一主而已 │ │
│ │19時25分 │ │B:那「金山」那個 │ │
│ │(p.145) │ │A:金山那個,我再問問 │ │
│ │A:阿國 │ │B:他是下午,就有東西還是 │ │
│ │B:甲○○ │ │A:等一下就拿到了 │ │
│ │ │ │B:好。東西我是叫他拿給你,還是... │ │
│ │ │ │A:放在你那邊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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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0000000000│出 │A:喂我還在問電話中 │㈠同上。 │
│ │12月01日 │ │B:之前,你說那個褲子你要放嗎? │㈡同上編號│
│ │19時42分 │ │A:回多少 │五,甲○○│
│ │(p.145) │ │B:9 │回覆阿國愷│
│ │A:阿國 │ │A:回9,我跟我朋友問看看一克嗎?做回│他命價格。│
│ │B:甲○○ │ │ 的嗎? │ │
│ │ │ │B:你一天回一次 │ │
│ │ │ │A:一天回一次比較累 │ │
│ │ │ │B:我去跟你收,我跑又不是你跑 │ │
│ │ │ │A:我十分鐘給你答案 │ │
│ │ │ │B:好拜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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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0000000000│出 │A:喂剛處理事情完 │(本院按無│
│ │12月14日 │ │B:打炮 │證據證明此│
│ │00時24分 │ │A:要債 │則通話譯文│
│ │(p.146 │ │B:跟人家要債,你幫我問有無人要「茶 │中「茶葉」│
│ │、147) │ │ 葉」(大麻) │確為警方加│
│ │A:阿國 │ │A:阿光剛才有要 │註之「大麻│
│ │B:甲○○ │ │B:什麼時候? │」,此則譯│
│ │ │ │A:他有打給你嗎? │文不作為不│
│ │ │ │B:沒有 │利於被告許│
│ │ │ │A:他好像有拿到了 │思琪之證據│
│ │ │ │B:我不知 │。) │
│ │ │ │A:不然我幫你打電話 │ │
│ │ │ │B:剛掛電話沒多久 │ │
│ │ │ │A:我幫你問 │ │
│ │ │ │B:問誰 │ │
│ │ │ │A:我朋友 │ │
│ │ │ │B:你跟他講65 │ │
│ │ │ │A:65 │ │
│ │ │ │B:65,500給你賺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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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0000000000│入 │A:哪位 │(本院按警│
│ │12月20日 │ │B:凱蒂 │方雖於此則│
│ │23時23分 │ │A:你在台中,你到台北來我老大這邊, │譯文中加註│
│ │(p.153) │ │ 一百坪 │「毒品」字│
│ │A:阿國 │ │B:你要我去投資 │樣,惟無證│
│ │B:甲○○ │ │A:我在這邊就可以看到小龍他家 │據證明此則│
│ │ │ │B:最好是 │譯文係在談│
│ │ │ │A:剛在重慶北、南京西,剛過南京西過 │論毒品交易│
│ │ │ │ 來這邊有一個7-11,國泰銀行正對面 │,此則譯文│
│ │ │ │ ,我就在這一棟17樓 │不作為不利│
│ │ │ │B:你弟跟你妹 │於被告許思│
│ │ │ │A:還住那邊 │琪之證據)│
│ │ │ │B:跟誰 │ │
│ │ │ │A:跟我兄弟混在一起,弄個場子賺錢 │ │
│ │ │ │B:我現在跟台中一個「董仔」要接洽, │ │
│ │ │ │ 他什麼都有(指毒品),然後台北那 │ │
│ │ │ │ 個也出現了,他也是什麼都有,不錯 │ │
│ │ │ │ ,還是「仙挺」那種 │ │
│ │ │ │A:不錯 │ │
│ │ │ │B:我來台中,台北那個才出現 │ │
│ │ │ │A:你在台中 │ │
│ │ │ │B:對阿 │ │
│ │ │ │A:自己一個,還是跟小龍 │ │
│ │ │ │B:我的朋友跟他沒有關係,這邊的挺我 │ │
│ │ │ │ ,介紹要配合什麼東西,就是讓他挺 │ │
│ │ │ │ ,到時候要幹嘛就方便多了 │ │
│ │ │ │A:方便許多了,先資金就方便許多,或 │ │
│ │ │ │ 他們也有辦法找,不會缺貨(毒品) │ │
│ │ │ │B:有人要我入「公司」 │ │
│ │ │ │A:可以認識就好了 │ │
│ │ │ │B:有一個女人說我有那個能力,公司請 │ │
│ │ │ │ 的話減少很多麻煩 │ │
│ │ │ │A:他們的公司 │ │
│ │ │ │B:我在考慮 │ │
│ │ │ │A:他們挺你,你以他們的意見為意見 │ │
│ │ │ │B:所以我在考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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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0000000000│出 │candy要阿國幫忙出貨,現在十幾兩的東 │(本院按此│
│ │12月21日 │ │。(毒品) │則譯文並無│
│ │04時04分 │ │ │通話內容全│
│ │(p.153) │ │ │文,僅屬製│
│ │A:阿國 │ │ │作譯文之警│
│ │B:甲○○ │ │ │員個人意見│
│ │ │ │ │或推測之詞│
│ │ │ │ │,不作為不│
│ │ │ │ │利被告許思│
│ │ │ │ │琪之證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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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0000000000│出 │B:喂思琪你在忙嗎? │㈠刮號內容│
│ │01月14日 │ │A:沒錯 │屬製作譯文│
│ │03時23分 │ │B:一兩(安毒)11 │之警員個人│
│ │(p.173) │ │A:一兩(安毒)ll?東西優嗎? │意見或推測│
│ │A:廖國榮 │ │B:正點嗎? │之詞,不作│
│ │B:甲○○ │ │A:確定 │為不利被告│
│ │ │ │B:現在外面一兩多少? │甲○○之證│
│ │ │ │A:你為什麼現在突然打電話 │據。 │
│ │ │ │B:因為我金山的朋友,我有線 │㈡譯文內容│
│ │ │ │A:十一 ,要等你禮拜一 │係以「兩」│
│ │ │ │B:那你要不要先試貨 │為單位,證│
│ │ │ │A:要,先拿一個(一克安毒) │明阿國仲介│
│ │ │ │B:等一下我打先你。 │甲○○販入│
│ │ │ │ │安非他命毒│
│ │ │ │ │品,為許思│
│ │ │ │ │琪詢價後,│
│ │ │ │ │向甲○○報│
│ │ │ │ │價(每兩十│
│ │ │ │ │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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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0000000000│出 │A:怎樣 │㈠刮號內容│
│ │01月13日 │ │B:明天才得到 │屬製作譯文│
│ │05時36分 │ │A:沒關係 │之警員個人│
│ │(p.175) │ │B:那你人在那裡 │意見或推測│
│ │A:廖國榮 │ │A:在那個 │之詞,不作│
│ │B:甲○○ │ │B:阿光家 │為不利被告│
│ │ │ │A:你們那邊有嗎? │甲○○之證│
│ │ │ │B:有 │據。 │
│ │ │ │A:過去找你 │㈡無證據證│
│ │ │ │B:等一下(換乙○○聽)我講那個(毒 │明乙○○於│
│ │ │ │ 品)明天才有 │譯文內所述│
│ │ │ │A:東西誰的 │係屬毒品。│
│ │ │ │B:我朋友的 │ │
│ │ │ │A:你跟他很熟嗎 │ │
│ │ │ │B:很熟,往好的朋友 │ │
│ │ │ │A:是「阿凱」嗎? │ │
│ │ │ │B:不是,怕被「CANDY」(甲○○)打槍│ │
│ │ │ │ 我不敢,你在幹嘛,在呼呼嗎?(吸 │ │
│ │ │ │ 毒) │ │
│ │ │ │A:沒有在朋友抬槓 │ │
│ │ │ │B:我過去找你 │ │
│ │ │ │A:要來快一點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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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0000000000│出 │A:阿光我快到了 │(本院按無│
│ │01月14日 │ │B:你跟誰 │證據證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