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謝幸伶律師(扶助律師)
周信宏律師(扶助律師)
周漢威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3日執行羈押,嗣延長羈押,至民 國97年2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7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