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9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
94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姚文和、謝振得(上開二人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中)與辛○○ 、陳伯菖、李慶斌、謝振旺(李慶斌、謝振旺二人業經原審 法院判刑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姚文和、謝振得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訊工具 ,自九十五年七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止,僱 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聊天室,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進 行網路視訊交談,並套取被害人之電話、住家或公司名稱地 址等基本資料後,再誘使被害人進行網路性愛,趁機側錄被 害人之裸體及自慰畫面(妨害秘密部分均未據告訴)後,再 自大陸地區以電子郵件或快遞郵件之方式傳送予辛○○,辛 ○○即將之複製成光碟或列印後,親自或交由陳伯菖、李慶 斌寄送予上開被害人或以電話恐嚇之方式,脅迫上開被害人 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如被害人未依指示匯款,則 由辛○○、陳伯菖、謝振旺共同至被害人住處或上班地點之 方式,騷擾脅迫其依指示匯款,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心生畏懼,而匯款進入渠等指示之帳戶,或尚未依指示匯款 而未遂,其後再由謝振旺或辛○○前往金融機構提領款項( 詳細犯罪時間、被害人姓名、行為態樣及所得財物,均如附 表一所示)。其間,李慶斌並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密 碼、存摺及00000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提供予辛○○轉交姚文和、謝振得,供渠等 聯絡附表一編號一、十三之被害人未○○、丙○○及指示被 害人未○○匯款帳戶之用;另謝振旺亦於九十五年十月間, 在嘉義縣西區○○街三十四巷十五弄三十三號林界仁(另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之住處,以新臺幣八千元之代價 ,向林界仁收購所其所申請之合庫銀行申請之0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後,交謝振得
、姚文和,供渠等向附表一編號十三之被害人丙○○恐嚇取 財收取款項之帳戶使用。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報請 ,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辛○○、陳伯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原審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辛○○、陳伯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 承不諱,與同案被告李慶斌、謝振旺於原審審理中所述相符 ,並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足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辛○○、陳伯菖所為,均分別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 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十二至十 四、十六、十七部分)、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附表一編號六至九、十一、十五部分 ,起訴書認此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 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因罪名同為恐嚇取財罪,僅行為態樣 有既、未遂之分,故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八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三二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與姚文和 、謝振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 告等所犯附表一編號九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係以一個接續 恐嚇取財行為,同時對辰○○、陳秀鳳二人為之,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法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等所犯上 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以後,且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故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應依修正 前刑法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尚有未洽。又被告等就附表 編號六至九、十一、十五所示之犯行部分,已著手於恐嚇取 財之犯行,但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 二十五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原審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 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等規定,並分別審酌被告 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渠等參與犯罪之程度:被告辛 ○○寄送恐嚇取財之照片及郵件,且有至被害人住處或工作 地點騷擾恐嚇,並提領被害人匯款;被告寅○○寄送恐嚇取
財之照片及郵件,且有至被害人住處或工作地點騷擾恐嚇, 及渠等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表悔意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刑,暨以被告 等所犯恐嚇取財罪,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 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 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 告二人提起上訴,請求為緩刑諭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蔡光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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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及所得財物 │被害人│證據 │所犯法條│原審主文諭知 │
│號│ │ │ │ │ │ │
├─┼────┼─────────────┼───┼───────┼────┼────────┤
│一│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未○○│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 │七月初某│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之陳述、被告姚│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日 │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 │文政於警詢、偵│條第一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摩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 │查及原審審理中│之恐嚇取│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談,嗣未○○於九十五年六月│ │自白、被告李慶│財罪 │之物交付,辛○○│
│ │ │初與自稱「莊雅琳」帳號「gr│ │斌於偵查及原審│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hgdsg22」及「rtyuiu2002」 │ │審理中自白、第│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 │一商業銀行匯款│ │,寅○○、李慶斌│
│ │ │程遭側錄並連同未○○地址傳│ │申請書回條、玉│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送予辛○○(妨害秘密部份未│ │山銀行匯款回條│ │,減為有期徒刑參│
│ │ │據告訴),嗣後未○○即接到│ │、中國信託商業│ │月。 │
│ │ │一自稱「李慶斌」之男子以「│ │銀行九十五年七│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0000000000」電話號碼來電以│ │月二十五日函(│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言語恐嚇要求匯款十萬元,蔡│ │李慶斌開戶基本│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清森因心生畏懼,而陸續轉帳│ │資料及歷史交易│ │之物交付,累犯,│
│ │ │四萬五千元及五萬五千元至其│ │查詢報表)。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所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正│ │ │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義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
│ │ │李慶斌」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己○○│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 │七月二十│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證人葉金│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四日 │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 │龍於警詢中之證│條第一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摩網站即時通聊天室隨意尋找│ │述、被告李慶斌│之恐嚇取│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林芝│ │、辛○○於警詢│財罪 │之物交付,辛○○│
│ │ │緯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於基│ │、偵查及原審審│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隆市家中與一自稱「陳敏欣」│ │理中自白、匯款│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使用「elle09888」帳號之女 │ │申請單一紙、臺│ │,寅○○、李慶斌│
│ │ │網友聊天後進行視訊網愛,其│ │灣中小企業銀行│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己○○地址│ │竹北分行95竹北│ │,減為有期徒刑參│
│ │ │傳送予辛○○(妨害秘密部份│ │密字第216 號函│ │月。 │
│ │ │未據告訴),嗣後己○○即接│ │(吳仕仲開戶資│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到一自稱「吳仕仲」男子來電│ │料及交易明細影│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以言語恐嚇,要求其匯款三萬│ │本)一件、林芝│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元,並接獲由任職之品安科技│ │緯所使用行動電│ │之物交付,累犯,│
│ │ │股份有限公司警衛葉金龍轉交│ │話通聯紀錄一份│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由辛○○指示李慶斌駕駛二│ │、盛裝上開照片│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六三-NX號計程車送至基隆│ │之信封影本一紙│ │。 │
│ │ │市六堵工業區○○○路二之二│ │、收件人己○○│ │ │
│ │ │號己○○公司之上開視訊網愛│ │之宅急便寄送資│ │ │
│ │ │裸體照片一張,己○○因心生│ │料封面影本一紙│ │ │
│ │ │畏懼,遂於基隆第一信用合作│ │、上開照片影本│ │ │
│ │ │社匯款一元至指定之臺灣中小│ │一紙。 │ │ │
│ │ │企銀竹北分行「000000000000│ │ │ │ │
│ │ │56」號戶名「吳仕仲」帳戶,│ │ │ │ │
│ │ │嗣經警循線查獲李慶斌等人。│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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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癸○○│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 │七月二十│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被告姚文│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四日至同│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SK│ │政、寅○○於警│條第一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年月二十│YPE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 │ │詢、偵查及原審│之恐嚇取│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九日 │交談,嗣癸○○於九十五年六│ │審理中自白、被│財罪 │之物交付,辛○○│
│ │ │月中旬,將一暱稱「田心靈」│ │告謝振旺於原審│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之女網友MSN帳號「eiline_15│ │審理中自白、臺│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hotmail.com」、「cool_eil│ │北富邦銀行交易│ │,寅○○、李慶斌│
│ │ │ine@hotmail.com 」加入聯絡│ │明細表一張、中│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人名單後,於同年月二十日至│ │國國際商業銀行│ │,減為有期徒刑參│
│ │ │二十四日間,該女網友主動要│ │三重分行九十五│ │月。 │
│ │ │求與癸○○進行視訊網愛,其│ │年八月二十三日│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過程遭側錄並連同癸○○地址│ │九五兆銀重字第│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傳送予辛○○(妨害秘密部份│ │001 號函(許福│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未據告訴),嗣後癸○○即收│ │振中國國際商業│ │之物交付,累犯,│
│ │ │到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並│ │銀行三重分行客│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接到一自稱「慶哥」男子來電│ │戶歷史檔交易明│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以言語恐嚇,且要求匯款二十│ │細查詢表)。 │ │。 │
│ │ │萬元,又改為匯款六萬元,並│ │ │ │ │
│ │ │要求癸○○於匯款後聯絡「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曹宏│ │ │ │ │
│ │ │明因心生畏懼,而轉帳一萬元│ │ │ │ │
│ │ │至其所指定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三重分行「0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癸○○復於同年七月二│ │ │ │ │
│ │ │十七日接到「慶哥」來電接續│ │ │ │ │
│ │ │以言語恐嚇匯款不足部分,同│ │ │ │ │
│ │ │年月二十九日辛○○、寅○○│ │ │ │ │
│ │ │、謝振旺並接續至癸○○工作│ │ │ │ │
│ │ │室找癸○○,「慶哥」亦接續│ │ │ │ │
│ │ │來電以言語恐嚇匯款不足部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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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壬○○│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 │七月二十│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被告陳柏│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四日至同│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PC│ │菖、辛○○於警│條第一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年八月三│HOME交友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 │詢、偵查及原審│之恐嚇取│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日 │進行視訊交談,嗣壬○○於九│ │審理中自白、被│財罪 │之物交付,辛○○│
│ │ │十五年六月中旬,將一暱稱「│ │告謝振旺於原審│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西瓜」之女網友MSN帳號「son│ │審理中自白、上│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_3585」加入聯絡人名單後, │ │開三萬元、七萬│ │,寅○○、李慶斌│
│ │ │於同年月二十二日,該女網友│ │元及八萬元之匯│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主動要求與壬○○進行視訊網│ │款申請書回條、│ │,減為有期徒刑參│
│ │ │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苗偉│ │自動付款機交易│ │月。 │
│ │ │倫地址傳送予辛○○(妨害秘│ │明細表共五紙、│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密部份未據告訴),嗣後苗偉│ │收件人壬○○之│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倫即收到由辛○○寄送至臺北│ │宅急便寄送資料│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市○○區○○路一段三一六號│ │封面影本一紙、│ │之物交付,累犯,│
│ │ │七樓壬○○公司之上開視訊網│ │壬○○公司監視│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愛時的裸照,並接到一自稱「│ │器影像翻拍畫面│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李志清」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 │二張(有辛○○│ │。 │
│ │ │,且陸續要求匯款十萬元二次│ │、寅○○、謝振│ │ │
│ │ │,壬○○因心生畏懼,而陸續│ │旺三人影像)、│ │ │
│ │ │轉帳三萬元及七萬元至其所指│ │辛○○於臺北縣│ │ │
│ │ │定華僑銀行三重分行「000210│ │新莊市統一超商│ │ │
│ │ │0000000000」號戶名「吳仕仲│ │全宏門市寄件予│ │ │
│ │ │」帳戶,又轉帳八萬元至其指│ │壬○○之監視器│ │ │
│ │ │定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 │影像翻拍畫面一│ │ │
│ │ │55」號戶名「張順財」帳戶。│ │張、內政部警政│ │ │
│ │ │同年八月一日九時五十五分及│ │署刑事警察局九│ │ │
│ │ │九月四日下午一時十三分陳柏│ │十五年九月二十│ │ │
│ │ │菖復駕駛二六八-CD號計程│ │九日刑紋字第09│ │ │
│ │ │車搭載辛○○、謝振旺至苗偉│ │00000000號指紋│ │ │
│ │ │倫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之公司要│ │鑑定鑑驗書一件│ │ │
│ │ │找壬○○,此經壬○○公司監│ │、上開照片影本│ │ │
│ │ │視器錄下畫面。八月三日復接│ │一張、恐嚇信函│ │ │
│ │ │到上開自稱「李志清」男子接│ │一紙、盛裝上開│ │ │
│ │ │續來電以言語恐嚇,同年八月│ │照片及恐嚇信函│ │ │
│ │ │三日辛○○接續寄送一封恐嚇│ │之信封影本二紙│ │ │
│ │ │匯款之郵件予壬○○,於其上│ │、臺新國際商業│ │ │
│ │ │採得指紋一枚,與辛○○右拇│ │銀行九十五年八│ │ │
│ │ │指指紋相符而查獲。 │ │月二十四日臺新│ │ │
│ │ │ │ │作集字第951123│ │ │
│ │ │ │ │6 號函(嘉義分│ │ │
│ │ │ │ │行張順財開戶基│ │ │
│ │ │ │ │本資料及資金往│ │ │
│ │ │ │ │來明細)、華僑│ │ │
│ │ │ │ │商業銀行三重分│ │ │
│ │ │ │ │行九十五年八月│ │ │
│ │ │ │ │十八日九五僑銀│ │ │
│ │ │ │ │三重字第109 號│ │ │
│ │ │ │ │函(吳仕仲開戶│ │ │
│ │ │ │ │資料及交易往來│ │ │
│ │ │ │ │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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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丑○○│被害人於警詢之│刑法第三│辛○○、寅○○、│
│ │八月九日│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被告姚文│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至九十五│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 │政、謝振旺於本│條第一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年十月二│摩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 │院審理中自白、│之恐嚇取│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十四日 │談,嗣丑○○於九十五年七月│ │丑○○公司監視│財罪 │之物交付,辛○○│
│ │ │二十六與自稱「王若惜」帳號│ │器影像翻拍畫面│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KJKBVB@YAHOO.COM.TW 」之│ │十張、上開視訊│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 │網愛對話內容電│ │,寅○○、李慶斌│
│ │ │遭側錄並連同丑○○地址傳送│ │腦列印紙一份、│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予辛○○(妨害秘密部份未據│ │郵政跨行匯款申│ │,減為有期徒刑參│
│ │ │告訴),嗣後丑○○即於臺北│ │請書、遠東國際│ │月。 │
│ │ │市○○區○○路二二三號六樓│ │商業銀行九十五│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收到由辛○○送來之上開裸照│ │年八月二十四日│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並接到一自稱「李先生」男│ │九五遠銀財富字│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三│ │第一七一二號函│ │之物交付,累犯,│
│ │ │十萬元,又改為匯款十五萬元│ │(洪立庭開戶資│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丑○○因心生畏懼,而轉帳│ │料)、雅虎國際│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九萬元至其所指定之遠東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 │。 │
│ │ │商業銀行新莊富國分行「0350│ │司公文回覆王若│ │ │
│ │ │0000000000」號「洪立庭」帳│ │惜帳號資料一份│ │ │
│ │ │戶。其後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 │及AP NIC上開帳│ │ │
│ │ │四日,辛○○依姚文和指示搭│ │戶使用IP資料一│ │ │
│ │ │載謝振旺至臺北縣淡水鎮下圭│ │份。 │ │ │
│ │ │柔山五六之九號後方停車場郭│ │ │ │ │
│ │ │大明住處,接續恐嚇丑○○匯│ │ │ │ │
│ │ │款餘款六萬元,經丑○○報警│ │ │ │ │
│ │ │後為警查獲。 │ │ │ │ │
├─┼────┼─────────────┼───┼───────┼────┼────────┤
│六│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子○○│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 │八月二十│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被告姚文│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日至同年│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 │政、寅○○於警│條第三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月三十日│摩聊天室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 │詢、偵查及原審│、第一項│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進行交談,嗣子○○於九十五│ │審理中自白,南│之恐嚇取│之物交付,未遂,│
│ │ │年七月三十日,透過南投縣仁│ │投縣警察局仁愛│財未遂罪│辛○○處有期徒刑│
│ │ │愛鄉○○○路與自稱「謝小姐│ │分局受理刑事案│ │肆月,減為有期徒│
│ │ │」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 │件報案三聯單一│ │刑貳月,寅○○、│
│ │ │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子○○地址│ │件。 │ │李慶斌各處有期徒│
│ │ │傳送予辛○○(妨害秘密部份│ │ │ │刑參月,減為有期│
│ │ │未據告訴),嗣後於九十五年│ │ │ │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八月二十日子○○即接到一自│ │ │ │。 │
│ │ │稱「阿龍」之男子來電以言語│ │ │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恐嚇要求匯款三十萬元,又改│ │ │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為匯款十八萬元並留下「0986│ │ │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311710」之聯絡電話,並接續│ │ │ │之物交付,未遂,│
│ │ │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由陳柏│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菖將上開視訊網愛時之裸照及│ │ │ │肆月,減為有期徒│
│ │ │恐嚇取財錄音光碟一片,送至│ │ │ │刑貳月。 │
│ │ │南投縣仁愛鄉○○村○○路二│ │ │ │ │
│ │ │十九號子○○工作地點,莊文│ │ │ │ │
│ │ │瑞因而心生畏懼,惟未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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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申○○│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 │八月二十│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被告姚文│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九日 │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 │政、寅○○於警│條第三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摩聊天室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 │詢、偵查及原審│、第一項│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進行交談,嗣申○○於九十五│ │審理中自白、照│之恐嚇取│之物交付,未遂,│
│ │ │年八月八日,透過臺中縣神岡│ │片影本一張、盛│財未遂罪│辛○○處有期徒刑│
│ │ │鄉○○○路與暱稱「佳宜李」│ │裝上開照片之信│ │肆月,減為有期徒│
│ │ │帳號「fdhgfh88fh@yahoo.com│ │封影本二張。 │ │刑貳月,寅○○、│
│ │ │.tw」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 │ │ │ │李慶斌各處有期徒│
│ │ │,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申○○│ │ │ │刑參月,減為有期│
│ │ │地址傳送予辛○○(妨害秘密│ │ │ │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部份未據告訴),嗣後申○○│ │ │ │。 │
│ │ │即收到由寅○○送至臺中縣神│ │ │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岡鄉○○路五二一號之上開視│ │ │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訊網愛時的裸照並留下「0916│ │ │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360567」聯絡電話及署名「林│ │ │ │之物交付,未遂,│
│ │ │先生」,並接到一男子來電以│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言語恐嚇,要求匯款三十萬元│ │ │ │肆月,減為有期徒│
│ │ │,申○○因而心生畏懼,惟未│ │ │ │刑貳月。 │
│ │ │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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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戊○○│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 │八月二十│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被告姚文│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九日、同│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 │政於警詢、偵查│條第三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年九月十│摩聊天室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 │及原審審理中自│、第一項│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四日 │進行交談,嗣戊○○於九十五│ │白、恐嚇信函影│之恐嚇取│之物交付,未遂,│
│ │ │年八月初,透過臺北縣石碇鄉│ │本一張。 │財未遂罪│辛○○處有期徒刑│
│ │ │家中網路與自稱「陳美玲」帳│ │ │ │肆月,減為有期徒│
│ │ │號「BGBBBBJG」之女網友進行│ │ │ │刑貳月,寅○○、│
│ │ │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 │ │ │李慶斌各處有期徒│
│ │ │同戊○○地址傳送予辛○○(│ │ │ │刑參月,減為有期│
│ │ │妨害秘密部份未據告訴),嗣│ │ │ │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後戊○○即收到上開視訊網愛│ │ │ │。 │
│ │ │時之裸照,並接續接到一自稱│ │ │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阿龍」之男子來電以言語恐│ │ │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嚇,後又接續收到恐嚇信函,│ │ │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要求匯款五萬元,戊○○因而│ │ │ │之物交付,未遂,│
│ │ │心生畏懼,惟未匯款。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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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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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辰○○│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 │八月二十│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證人陳秀│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九日至同│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 │鳳於警詢及偵查│條第三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年九月十│摩網站即時通聊天室隨意尋找│ │中證述、被告陳│、第一項│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四日 │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詹志│ │柏菖、辛○○於│之恐嚇取│之物交付,未遂,│
│ │ │順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至十三│ │警詢、偵查及本│財未遂罪│辛○○處有期徒刑│
│ │ │日於臺北縣新店市家中與一自│ │院審理中自白、│(以一個│肆月,減為有期徒│
│ │ │稱「梁曉雪」使用「bgbbbbjg│ │辰○○公司監視│接續恐嚇│刑貳月,寅○○、│
│ │ │」帳號之女網友聊天後,於同│ │器影像翻拍畫面│取財之犯│李慶斌各處有期徒│
│ │ │年月十四日與其進行視訊網愛│ │一張(有辛○○│行,同時│刑參月,減為有期│
│ │ │,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辰○○│ │影像)、陳秀鳳│對辰○○│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地址傳送予辛○○(妨害秘密│ │公司監視器影像│、陳秀鳳│。 │
│ │ │部份未據告訴),後辛○○於│ │翻拍畫面一張、│二人為之│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一時許│ │辰○○所使用手│,為想像│自己不法之所有,│
│ │ │送恐嚇信件及辰○○上開被側│ │機門號之通聯紀│競合犯,│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錄之裸照光碟至其位於台北市│ │錄、內政部警政│應依法從│之物交付,未遂,│
│ │ │信義路五段七號九樓之公司(│ │署刑事警察局九│一重之恐│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臺灣證券交易所),辰○○並│ │十五年九月二十│嚇取財未│肆月,減為有期徒│
│ │ │接到由大陸地區撥出號碼顯示│ │九日刑紋字第09│遂罪處斷│刑貳月。 │
│ │ │為「0000000000000」及「861│ │00000000號指紋│) │ │
│ │ │0000000000」自稱「李志清」│ │鑑定鑑驗書一件│ │ │
│ │ │之男子接續來電以言語恐嚇,│ │、照片影本一張│ │ │
│ │ │要求其匯款二十萬元,寅○○│ │、恐嚇信函一紙│ │ │
│ │ │復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 │、盛裝上開照片│ │ │
│ │ │時五十六分及晚上八時三十分│ │及恐嚇信函之信│ │ │
│ │ │許分別至辰○○配偶陳秀鳳位│ │封影本一紙。 │ │ │
│ │ │於臺北市○○○路○段一四三│ │ │ │ │
│ │ │號二樓之公司及辰○○父母家│ │ │ │ │
│ │ │要找陳秀鳳,陳秀鳳復於同年│ │ │ │ │
│ │ │九月四日接到由大陸地區撥出│ │ │ │ │
│ │ │號碼顯示為「0000000000000 │ │ │ │ │
│ │ │」及「0000000000000 」自稱│ │ │ │ │
│ │ │「阿青」及「阿龍」之男子接│ │ │ │ │
│ │ │續來電以言語恐嚇,同年九月│ │ │ │ │
│ │ │十四日辛○○復接續郵寄恐嚇│ │ │ │ │
│ │ │信件予辰○○,惟辰○○及陳│ │ │ │ │
│ │ │秀鳳均未匯款。嗣後於辰○○│ │ │ │ │
│ │ │收受之上開郵件上採得指紋一│ │ │ │ │
│ │ │枚,與辛○○右手拇指指紋相│ │ │ │ │
│ │ │符而查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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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乙○○│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 │九月二十│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之陳述、被告姚│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二日 │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微│ │文政、李慶斌於│條第一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 │軟MSN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 │ │警詢、偵查及本│之恐嚇取│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行交談,嗣乙○○於九十五年│ │院審理中自白、│財罪 │之物交付,辛○○│
│ │ │九月九日至同年月十日,與自│ │被害人存摺影本│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稱「陳敏欣」帳號「joskan20│ │一紙、上海商業│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01@hotmail.com」之女網友進│ │儲蓄銀行自動櫃│ │,寅○○、李慶斌│
│ │ │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 │員機交易明細表│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連同乙○○地址傳送予辛○○│ │、照片影本一張│ │,減為有期徒刑參│
│ │ │(妨害秘密部份未據告訴),│ │。 │ │月。 │
│ │ │嗣後乙○○即於屏東市○○路│ │ │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一八0巷二七號收到由李慶斌│ │ │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所送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 │ │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並接到一自稱「李志清」之│ │ │ │之物交付,累犯,│
│ │ │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並留下「0000000000號、00│ │ │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0000000000000號」聯絡電話 │ │ │ │。 │
│ │ │,乙○○因心生畏懼,而陸續│ │ │ │ │
│ │ │轉帳二萬元及三萬元至其所指│ │ │ │ │
│ │ │定之寶華銀行新竹分行「8100│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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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丁○○│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一│九月二十│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被告姚文│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三日 │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 │政、李慶斌於警│條第三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摩聊天室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 │詢、偵查及原審│、第一項│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進行視訊交談,嗣丁○○於九│ │審理中自白、照│之恐嚇取│之物交付,未遂,│
│ │ │十五年八月上旬,與一自稱「│ │片影本一張。 │財未遂罪│辛○○處有期徒刑│
│ │ │潘曉語」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 │ │ │肆月,減為有期徒│
│ │ │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汪國│ │ │ │刑貳月,寅○○、│
│ │ │榮地址傳送予辛○○(妨害秘│ │ │ │李慶斌各處有期徒│
│ │ │密部份未據告訴),嗣後汪國│ │ │ │刑參月,減為有期│
│ │ │榮即於臺北縣中和市○○路四│ │ │ │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四八之三號收到由李慶斌所送│ │ │ │。 │
│ │ │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並│ │ │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接到一自稱「阿清」男子以「│ │ │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0000000000」號電話言語恐嚇│ │ │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且要求匯款三十萬元,惟汪│ │ │ │之物交付,未遂,│
│ │ │國榮並未匯款。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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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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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庚○○│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二│九月二十│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被告姚文│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六日 │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 │政、李慶斌於警│條第一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摩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 │詢、偵查及原審│之恐嚇取│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談,嗣庚○○於九十五年九月│ │審理中自白、郵│財罪 │之物交付,辛○○│
│ │ │上旬,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女網│ │政跨行匯款申請│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 │書三張、新光銀│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錄並連同庚○○地址傳送予姚│ │行匯款申請書一│ │,寅○○、李慶斌│
│ │ │文政(妨害秘密部份未據告訴│ │張、兆豐國際商│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嗣後庚○○即收到由李慶│ │業銀行新竹分行│ │,減為有期徒刑參│
│ │ │斌駕駛計程車送至臺北市北投│ │九十五年十二月│ │月。 │
│ │ │區○○路十五號之上開視訊網│ │十一日九五兆銀│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愛時的裸照,並接到一男子來│ │北竹發字第0103│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林倚│ │號函(孫建祥開│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玄因心生畏懼,而陸續轉帳七│ │戶基本資料及全│ │之物交付,累犯,│
│ │ │萬元至其所指定之華南銀行桃│ │部交易明細)、│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園分行「000000000000」號「│ │華南商業銀行桃│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林於柏」帳戶,又轉帳三萬元│ │園分行九十五年│ │。 │
│ │ │、五萬元及二萬三仟元至其所│ │十二月十四日九│ │ │
│ │ │指定之兆豐國際商銀「026106│ │五華桃存字第69│ │ │
│ │ │07038」號「孫建祥」帳戶。 │ │3 號函(林於柏│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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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丙○○│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三│十月六日│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被告姚文│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 │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微│ │政、謝振旺於本│條第一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 │軟MSN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 │ │院審理中自白、│之恐嚇取│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行交談,嗣丙○○於九十五年│ │泰山鄉農會自動│財罪 │之物交付,辛○○│
│ │ │十月六與自稱「蔡秀玲」帳號│ │櫃員機客戶交易│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tina512_tw@hotmail.com」│ │明細表一張、合│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及「tina512tw@yahoo.com.tw│ │作金庫商業銀行│ │,寅○○、李慶斌│
│ │ │」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 │南嘉義分行九十│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過程遭側錄並連同丙○○地址│ │五年十一月七日│ │,減為有期徒刑參│
│ │ │傳送予辛○○(妨害秘密部份│ │合金南嘉字第09│ │月。 │
│ │ │未據告訴),嗣後丙○○即接│ │50006514號函(│ │謝振旺共同意圖為│
│ │ │到一自稱「阿清」之男子以「│ │林界仁開戶基本│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0000000000」電話號碼(李慶│ │資料及交易明細│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斌所申請)來電以言語恐嚇要│ │)、遠傳電信股│ │之物交付,累犯,│
│ │ │求匯款,丙○○因而心生畏懼│ │份有限公司函(│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轉帳一元至其所指定之合作│ │李慶斌電話申請│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金庫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00│ │資料)。 │ │。 │
│ │ │00000000000000」號「林界仁│ │ │ │ │
│ │ │」帳戶(此次帳戶係由謝振旺│ │ │ │ │
│ │ │所收購提供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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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五年│姚文和、謝振得(於偵查中另│午○○│被害人於警詢中│刑法第三│辛○○、寅○○、│
│四│十月十六│經通緝)於大陸地區架設側錄│ │陳述、被告姚文│百四十六│李慶斌共同意圖為│
│ │日 │視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 │政、李慶斌於警│條第一項│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摩聊天室網站隨意尋找被害人│ │詢、偵查及原審│之恐嚇取│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進行視訊交談,嗣午○○於九│ │審理中自白、郵│財罪 │之物交付,辛○○│
│ │ │十五年九月間,認識自稱「魏│ │政國內匯款執據│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夢婷」之女網友,於同年十月│ │一紙、上開照片│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四日,該女網友主動要求與樊│ │影本二張、中華│ │,寅○○、李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