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7號
ULDV,97,補,7,2008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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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聖發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8
7,7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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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發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