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美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雲林縣稅捐稽徵處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259,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8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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