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67號
ULDV,96,除,167,200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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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5 月24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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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96年度除字第1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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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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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順意│京城銀行北港分行│96年4 月12日│7,5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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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