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9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代理人 蕭博允
被 告 吳秋慈
吳文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吳秋慈前於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同 被告吳文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借款契約, 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而被告吳秋慈申請核撥 借款共計8筆,金額合計為329,494元,依約借款人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96期,每滿一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若借款人未依期償 還本金或付息時,除按原各放款借據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 告吳秋慈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積欠本金329,494元未還,迭經原告催討未果,依借據條款 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又被告吳文枝既為被告吳秋慈之連帶保證人,對上開 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暨撥款申請書8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 人基本資料查詢、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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