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責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
27日本院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9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實體部分:
㈠本件兩造並無提出新之事實及舉證,且本院關於兩造攻擊或 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故本判 決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㈡原審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提起上訴,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 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林秋火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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