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54號
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
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民國96年9 月13日所為之裁決處分
(原處分案號:雲監裁字第裁72-KAE220721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前於民國96年6 月 6 日上午8 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P3A-606 號機車,行經 雲林縣斗六市○○路與鎮北路口,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且不 聽執勤警員攔停制止而逃逸經舉發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1條第6 項、第60條第1 項規定,對異議人裁處罰 鍰新臺幣(下同)500 元及3,0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 1 項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之處分。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在96年6 月6 日上午騎乘機車行經雲 林縣斗六市○○路與鎮○路○○路口前,因雨勢甚大,安全 帽與眼鏡均被雨水淋濕,乃停在路邊取下安全帽,擦拭眼鏡 。之後因急於趕往上班,而忘了戴上安全帽。上路後,雨勢 仍大,視線模糊,加上道路轉彎及車流甚大,須專注騎車, 並未看見警員在路邊執勤,亦未聽見警員取締之哨音。再者 ,當時正有一部轎車被取締,是否因警員於車後吹哨,以致 哨音不清。又當日執勤警員正在取締一部轎車,異議人質疑 警員是否能清楚看見異議人之車牌,而警員為何不錄影或拍 照存證。異議人願就未戴安全帽部分受罰,但謂異議人有「 經吹哨,以紅旗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取締不停,反而加速往市 區逃逸」一情,則難以甘服,請准予撤銷原處分等語。三、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500 元 罰鍰;汽車駕駛人(含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 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 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違反第60條第1 項 之情形,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1 點。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 項、第60條第1項 、第63條第 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於96年6 月6 日上午8 時24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P3A-606 號機車,行經雲林縣斗六市○○路與鎮北路 口,因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且不聽執勤警員攔停制止而逃逸 等違規事實。就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部分,為異議人所承認, 堪信屬實;而就不聽執勤警員攔停制止而逃逸部分,業據證 人即當時會同執勤之警員乙○○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稱: 「當時我同事蔡英彥看到對方(指異議人)沒有戴安全帽, 他上前揮著紅旗攔檢對方,對方閃避往中間靠逃避騎乘過去 ,這個過程我有看到,車牌我同事確實看得到,那天取締時 沒有下雨,那天是早上的班,我們當天也取締很多闖紅燈。 」「(法官問:當時距離你多遠?)沒有多遠。」「(法官 問:對方有加速逃逸?)有,也有閃避,他本靠著邊線,後 來靠著往中間線過去,但尚未跨過中間線。」「(法官問: 蔡英彥揮著紅旗攔檢受處分人時,受處分人有無看到?)他 有看到,他有加速閃避到中間。」等語,亦即證人於上開時 地會同執行交通警察勤務時,雨已停止,並曾目睹伊同事蔡 英彥攔檢異議人之過程,而異議人並因警員之攔檢,從原先 靠路邊線騎乘,轉換為朝道路中間之分向線加速騎乘離去。 再者,異議人亦自承其行經該處曾目睹有部轎車遭警員取締 ,按此,異議人對當時警員於路邊執行勤務之情景,應可清 楚看見。綜合上情,異議人之變換其行車路徑,應係見警員 對其揮示紅旗取締,因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為逃避稽查,始 有此駕駛路徑之轉變。是異議人辯稱未見警員攔停一節,為 無可採;至於辯稱哨音不清一節,因其既見警員攔停,自不 因哨音不清,而改變其不聽制止並予逃逸之違規事實之存在 。至於異議人雖辯稱執勤警員對其車牌為何不錄影或拍照存 證一情,惟按警察職權行為之行使,只要合法、未有不當, 又可達其目的,並無限制應以何方式為之。本件上開證人既 證稱蔡英彥警員當時確實可以看見異議人之車牌,則原處分 機關依此舉發,而對異議人予以裁處,並無不妥。是異議人 此部分之辯解,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之違規事實,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 項、第60條第1項 規 定,對異議人裁處罰鍰500 元及3,0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 條第1 項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之處分,核無不當,異議人 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