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27號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145,9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1,285元 ,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97年1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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