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如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09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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