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2號
MLDV,97,補,2,2008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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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如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09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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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