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97年度,61號
MLDV,97,苗小,61,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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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苗小字第6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日前向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原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泰銀行) ,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借得新臺幣(下同)46,080元,用 以支付購買商品之總價款,約定貸款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8 日起至96年11月28日止,並自96年12月28日起每月償還1,92 0 元,未依約繳款時,應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20%計付遲延利息,任1 期款項逾30日以上未繳納時,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一次清償所有未到期 之貸款債務。詎被告自95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按期付款,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貸款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26,880元及遲延利息 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本件貸款應由被告領取,而非由出版社領取,且 被告購買之商品即書籍,係因推銷員稱該書籍對小孩功課有 所幫助,惟被告之小孩看不懂該等書籍,而推銷員並未告知 如何退貨,是書籍仍以一個月為一期送至被告處,倘如向原 告貸得款項由被告受領,被告不願繼續向出版社訂書時即可 不付款。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申 請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繳款明細表各1 份為證,被告就原 告主張之欠繳金額亦不爭執,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被告雖以書籍不適合小孩閱讀,而推銷員並未告知退貨方式 ,且向原告申貸之貸款應由被告領取等語置辯。惟查,本件 書籍之商品買賣契約當事人為被告與訴外人全壘打學生雜誌 社,而系爭分期付款貸款契約之當事人則為被告與原告,此



有原告提出之消費性貸款申請表附卷可稽,觀之該申請表下 方約定事項欄第1 條亦載明:「申請人同意委由誠泰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代為向誠泰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用以支付向特約 商(經銷商)購買消費性商品之總價款,惟誠泰行商業銀行 保有貸款核准與否之權利」等語,可知該條款係約定誠泰行 銷公司受被告之委託代向誠泰銀行(即原告)申請消費性貸 款,是本件商品之買賣契約當事人為被告與全壘打學生雜誌 社,而貸款契約之當事人則為被告與原告,係二獨立之法律 關係,則基於債權契約相對性之法理,被告僅能就個別契約 關係之約定,對各契約當事人為主張,原則上,不得執買賣 關係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借貸關係之當事人。此觀消費借 貸款申請表下方約定事項第7 條載明:「申請人(即被告) 及連帶保證人對前揭貸款之金額、相關費用、撥款日期等事 宜願均悉數承認,並同意不得以申請人與特約商(經銷商) 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或其他任何事由(如商品之瑕疵擔保 )對抗誠泰商業銀行及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表 背面約定書第13條亦約明:「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不 以其對經銷商之任何債權向貴行主張抵銷,一切有關商品( 標的物)之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契約上 之責任,仍應由經銷商負責;貴行或本人委託之誠泰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均對借款人與經銷商之法律關係(包括但不限 於買賣關係),不負任何責任」,亦基於上開理由而予以明 文約定。是本件被告自不得持其與全壘打學生雜誌社間買賣 契約之抗辯事由,對抗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之原告甚明,況且 被告亦自承從未向出賣人即全壘打學生雜誌社主張解除契約 ,是被告與該雜誌社之買賣契約仍有效存在,是被告之前開 抗辯,自無足採。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6,880 元,及9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 元以下之民事小額訴訟,本 院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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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