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乙○○○公司
Micros
法定代理人 Daniel
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律師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平鎮市○○街二七號
兼右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黃 永 定
法 官 游 紅 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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