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0年度,50號
TYDM,90,重附民,50,200209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乙○○○公司
        Micros
  法定代理人  Daniel
  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律師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平鎮市○○街二七號
  兼右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黃 永 定
                     法 官 游 紅 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