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21號
MLDV,97,催,21,20080131,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盛益機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發票人之記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不符
  ,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