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號
MLDV,97,促,6,2008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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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號
債 權 人 祐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
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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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