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62號
MLDV,97,促,562,200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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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62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文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文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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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