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久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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