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1號
被 告 甲○○
號在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縣大甲鎮○○里○○路501巷17號。
理 由
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三胞胎懷孕已23週,前經送醫門診後,經醫囑「若出現腹痛情形應儘速送醫學中心治療」,此有臺灣苗栗看守所傳真本院之診斷證明書乙份在卷可憑,為使被告隨時就醫方便,兼顧人道考量及國家刑罰權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