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5371、3783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3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9 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吳振富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後於下 列時、地,竊取他人財物:
⑴民國96年05月16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BP-7737 號自小客 車,在苗栗縣公館鄉公館里公館仔62號,竊取甲○○所有放 置於屋外支架上之白鐵管1 支。得手後,於同日載至苗栗縣 頭份鎮○○路215 號「長泓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出售予不 知情之鄧又銨,得款新台幣2300元,供己花用。嗣經甲○○ 發現財物失竊,而在「長泓環保企業有限公司」發現,經報 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⑵96年6 月13日10許,駕駛車牌號碼1226-KY 號自小貨車,至 苗栗縣苗頭份鎮東庄里上庄46號,竊取丙○○所有已停業廠 房內之鐵材約100 餘公斤。得手後,於同日某時,在苗栗縣 頭份鎮蟠桃公園旁,以每公斤新台幣(下同)10元之代價, 販售予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舊貨商。嗣於同月14 日19時許,乙○○駕駛上開自小貨車,欲再度到現場行竊, 而尚未著手之際,即為附近鄰人發現後報警,並經警循線查 獲上情。
㈡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巫 穎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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